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産假由90天增至98天

發佈時間:2012年05月08日 04:4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京華時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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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訊 國務院總理溫家寶近日簽署第619號國務院令,公佈經國務院第200次常務會議通過的《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根據《規定》,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産假,其中産前可以休假15天;

  難産增加産假15天

  按照1988年起施行的《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女職工産假為90天。此次新頒佈施行的《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指出,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産假,其中産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産的,增加産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産假15天。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産的,享受15天産假;懷孕滿4個月流産的,享受42天産假。

  明確産假期間待遇

  《規定》對參加生育保險女職工和未參加生育保險女職工的産假期間待遇和相關費用支出分別作了規定。

  關於女職工産假期間的生育津貼,《規定》指出,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女職工産假前工資的標準由用人單位支付。

  關於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産的醫療費用,按照生育保險規定的項目和標準,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

  哺乳期禁安排夜班

  《規定》還明確,對哺乳未滿1周歲嬰兒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

  用人單位應當在每天的勞動時間內為哺乳期女職工安排1小時哺乳時間;女職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個嬰兒每天增加1小時哺乳時間。女職工比較多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女職工的需要,建立女職工衛生室、孕婦休息室、哺乳室等設施,妥善解決女職工在生理衛生、哺乳方面的困難。

  (新華 鐘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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