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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強迫張傑辦免費演唱會嗎?

發佈時間:2012年05月07日 14:4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快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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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快報》今天報道,一則“粉絲為張傑募集解約金”的質疑帖引發熱議,有網友質疑2008年粉絲為張傑募集用於和“老東家”上騰解約的百萬元款項去向不明,而張傑當年拿了這筆錢,卻沒有兌現對粉絲“舉辦不售票演唱會”的承諾。

  昨日,張傑委託經紀公司天娛發表個人聲明,強調“我從未貪污、私吞歌迷募款,就有關媒體歪曲事實、惡意毀壞名譽的行為,我將保留通過法律途徑予以追究的權利。”而對“舉辦不售票演唱會”未予提及。

  粉絲們給張傑湊“贖身費”,法律上的説法叫贈予。

  贈予行為既可以是有附加條件的,也可以是沒有附加條件的。

  2008年處理那筆不菲募款的應該是歌迷會頭頭,他們代表著募款的歌迷,無論做出什麼,還是接受什麼,都不是個人行為。

  當年歌迷會給張傑募款是否有附加條件?“舉辦不售票演唱會”的承諾是在什麼情況下表示的?與募款是什麼關係?有沒有期限?這些都是問題。

  如果募款與“舉辦不售票演唱會”是回報關係,那這無異於一個合同,歌迷們“履約”了,張傑也應該按“合同”辦事。

  據説目前全國已有幾千個歌迷會,其中有在民政部門登記為社團組織的正式歌迷會,也有未進行登記的一般的歌迷會。

  如果給張傑募款的是正式歌迷會,其應該代表歌迷,回應傳言,並對“舉辦不售票演唱會”有個態度,這既是對歌迷負責,也是對張傑的一種“公道”。

  既然張傑想到了通過法律途徑解決問題,歌迷們是否也如法炮製?

  法律途徑不是誰都走得通,它的“通行證 ”是證據。

  王建琦

熱詞:

  • 天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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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0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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