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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上司被男職員騷擾6年

發佈時間:2012年05月05日 16:11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南昌新聞網-南昌晚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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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這種愛真夠嗆

  法院判男子母親賠償精神損失費2萬元

  本報訊 熊貴生 記者 汪清林 實習生 楊瀟 患有精神分裂症的男員工離職後向女上司求愛遭拒,進而反復騷擾對方而被告上法院。日前,法院判處被告涂某不得再向上司採取打電話、發短信等方式進行騷擾,被告監護人(即涂某的母親)賠償給女上司精神損失費2萬元。

  2003年5、6月間,患有精神分裂症的涂某在某公司工作。在工作期間涂某對自己的女上司段某産生了感情。在他離開公司後,經常給段某打電話、發短信,希望與段某建立戀愛關係,但均被段某拒絕。但涂某一直不死心,不僅繼續打電話、發短信,還經常在路上跟蹤、甚至直接上門找段某。段某曾多次報警,公安部門也多次對涂某進行行政拘留,但仍不管用。

  2009年12月,涂某再次對段某進行“圍追堵截”式騷擾,段某只好打電話向自己的母親求助,母親趕來後與涂某爭吵起來,並將涂某打成輕傷甲級。經過協商,雙方簽訂了一份調解協議:段某一次性支付涂某2.2萬元用於解決與涂某之間的所有事情;涂某不得再通過各種方式騷擾段某。但如約給付了涂某2.2萬元的段某仍然被涂某以相同的方式進行騷擾,於是段某便將涂某告上了法庭。

  東湖區人民法院一審認為,在涂某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情況下,其母親有義務管理好涂某不要影響社會其他人員的正常生活,但其母並未盡到監護人職責,應當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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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0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