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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人大常委會專門作出決定

發佈時間:2012年05月05日 15:2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人民法院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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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訊為規範執行聯動工作,進一步解決執行難,提升執行工作水平,江蘇省徐州市人大常委會4月20日專門召開會議,討論通過了《關於加強人民法院執行聯動工作的決定》。

  《決定》規定,公安、監獄、工商、發展和改革、財政、房管、規劃、國土、建設、稅務、新聞宣傳、銀行監管、投資項目管理、招投標管理部門以及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等,要配合人民法院建立信息互享、情況互通、相互協作的執行聯動機制。上述協助執行機構要全面、及時履行協助執行職責,不得拒絕或者拖延履行協助執行義務。

  《決定》要求,對不履行生傚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被執行人,政府投資項目管理部門要限制被執行人承接政府投資項目,包括工程招投標、政府採購等;政府及有關部門不得受理其在經營方面的評優評先申請,不得授予其相應榮譽稱號;工商部門將其錄入企業信用分類監管系統,對其經營、從業等實行重點監管;公安機關依法阻止被執行人或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出國出境。《決定》還對公安機關、國土、房管、工商、銀行、新聞宣傳等部門協助法院工作作出了具體規定。

  《決定》還要求,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要將執行救助經費納入本級政府財政預算,及時足額撥付。

  (慈延年董濤 王宜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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