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捎同事上班出車禍 車主得賠百萬元

發佈時間:2012年05月04日 10:5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東北新聞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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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免費捎順路女同事上班,結果中途出了車禍,造成該同事一級傷殘。經過法院審理,張先生最終被判賠償同事宋女士共計126萬餘元。目前,張先生已經準備申請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再審。

  張先生與宋女士是同一公司同事,2009年年初的一天,宋女士搭乘張先生的私家車上班,行駛至香周路路段時,因路面濕滑,張先生剎車時越過雙黃線駛入反道,與相對方向行駛的一輛小貨車相撞。張先生所駕駛的車輛發生側翻後,又與相對方向駛來的另一輛車碰撞,事故導致宋女士完全性截癱,需要終生休息、護理,構成一級傷殘。經交警部門認定,張先生負事故全部責任。

  2009年6月,宋女士將張先生等三輛汽車車主及車輛投保的保險公司列為被告,訴至沙河口區人民法院,請求賠付傷殘賠償金、醫療費、護理費等各項損失190余萬元。該案經一審判決,張先生需賠償宋女士各項損失共195萬餘元。張先生上訴後,大連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除保險公司承擔22000元,由張先生承擔宋女士各項損失126萬餘元。日前,張先生以事故各方責任劃分不合理等理由,準備申請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再審此案。

  法院判決

  一審判決,張先生賠償宋女士各項損失共195萬餘元。

  二審判決,除保險公司承擔22000元,由張先生承擔宋女士各項損失126萬餘元。律師説法

  “好意同乘”不代表免責

  遼寧仁凱律師事務所主任徐正東律師認為,“張先生無償拉載宋女士的行為屬於‘好意同乘’,即俗稱的‘搭順風車’,目前我國法律對於‘好意同乘’時發生交通事故的賠償責任沒有作出具體規定。有觀點認為,‘好意同乘’應當適當減輕車主賠償責任。但是,車輛所有者一經允許同乘者搭乘,即負有將同乘者安全送達目的地的義務。同乘者請求搭乘,並不意味著同乘者自願承擔行程中的風險,也不意味著賦予對方造成其人身傷害免責的權利。 ”

  徐正東覺得,“法院判決車輛所有者承擔責任,並不是否定助人為樂的精神,而是要求助人為樂者在幫助他人的過程中也要盡到謹慎的注意義務。 ” 記者楊德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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