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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公司和發包人 都應承擔責任

發佈時間:2012年05月04日 07:2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漢網-長江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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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農民工被欠薪

  【關鍵詞】農民工合法權益

  【案情回放】某建築公司與一學校簽訂《合同》,承建學生公寓、學生食堂、教學樓等建設工程,該公司項目經理袁某先後雇請陳某等31位農民工施工。

  從2008年至2010年,該公司欠31位農民工工錢合計130萬餘元,並分別向31位農民工開“欠條”。此後,陳某等31位農民工多次找建築公司催討,該公司卻稱,因學校欠其工程款,無法兌現農民工工錢。

  2011年4月21日,陳某等31位農民工起訴建築公司和學校。一審法院調解無望,判由學校給付31位農民工工錢,此款衝抵建築款。學校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審理認為,該公司未能支付31位農民工工資的原因,亦係被告學校拖欠鉅額欠款造成。依據最高法院相關規定,該學校應承擔責任,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點評】本案從接手案情到終審判決僅用7天,法院接案中,將更關注弱勢群體,為民維權,實現良好社會效果。

熱詞:

  • 學校
  • 發包人
  • 建築公司
  • 陳某
  • 欠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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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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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