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視網|中國網絡電視臺|網站地圖
客服設為首頁
登錄

中國網絡電視臺 > 新聞臺 > 新聞中心 >

“協議供貨”是對法定採購方式的公開踐踏

發佈時間:2012年05月03日 19:0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經濟參考報 | 手機看視頻


評分
意見反饋 意見反饋 頂 踩 收藏 收藏
channelId 1 1 1
壟!-- /8962/web_cntv/dicengye_huazhonghua01 -->

更多 今日話題

壟!-- /8962/web_cntv/dicengye_huazhonghua02 -->

更多 24小時排行榜

壟!-- /8962/web_cntv/dicengye_huazhonghua03 -->

基於透明度高、競爭力強、腐敗率低等諸多優良品質,公開招標為世界各國政府採購的主要採購工具之一,也是我國法定的、唯一的主要採購方式,但這種採購工具最近五年,已經日漸為“協議供貨”的非法定採購方法所取代。

按照“協議供貨”的採購模式,採購部門最初採購時,不知道交付的貨物、工程或服務的確定時間、確切數量或確定金額,但為了確保未來某一時間內獲取貨物、工程或服務,政府採購部門一般會根據使用條件事先設定一定的標準和要求,通過“公開招標”的採購方式,邀請潛在供應商參與採購。其交易過程通常包括政府採購合同的兩個授予階段:在第一階段,根據“公開招標”方法,按照參與供應商對採購文件的響應程度,從中遴選出若干名所謂的“中標供應商”,隨後,採購部門與這些“中標供應商”訂立一項框架協議;在採購的第二階段,當未來某一時間使用單位産生特定需求時,採購人再向若干名事先選定的“中標供應商”發出要約邀請,從而在完全封閉的環境下展開第二次小範圍的“競爭”,之後,在這些“中標供應商”中最終確定我國法律意義上的中標供應商,並正式簽署政府採購合同。

我認為,在《招標投標法》、《政府採購法》等法律仍然有效的情況下,政府採購項目通過“協議供貨”達成的,大部分都存在嚴重規避現行法律的行為,沒有適用國家法律的任何強制性規定。

沒有統一執行標準

首先,從適用範圍來看,在我們國內,由於沒有法律規定,對於“協議供貨”的適用範圍,全國各級政府採購部門都沒有一個統一的執行標準和要求,而各省市縣的實際做法也是參差不齊。有些實行協議供貨的項目,為規格或標準相對統一、産品品牌較多且市場貨源充足的通用類産品;有些“協議供貨”的適用範圍是指在政府集中採購目錄、部門集中採購目錄範圍內通用類貨物;而也有些“協議供貨”採購項目為同一産品本次批量採購金額超過20萬元的辦公設備,等等。國內的情況總的來看,適用於“協議供貨”的採購項目可以是貨物類的産品,也可以是定點採購的工程或服務,但每年適用於“協議供貨”的內容都是不確定的,可能有貨物、工程或服務,也可能沒有,或者只有其中的一項或兩項;而每年適用的種類、數量、金額等方面的內容都是不確定的,需要根據採購目錄進行明確。許多省市每年所發佈的文件,詳細排列了適用於協議供貨的品目,有些省市之間的採購品目雖然有些類似,但適用的採購金額都會有不同的情況。

並非法定採購方式

其次,從使用的採購方法來看,“協議供貨”是一種獨立的採購工具,不屬於我國現行《政府採購法》所規定的法定採購工具之一。這種採購方法雖然有多種採購模式,但都需要借助政府採購法所規定的一種採購工具,比如公開招標或其他採購方式,以之完成採購的第一個階段。從我國實施“協議供貨”的情況來看,在採購合同授予的第一個階段,選擇公開招標採購方式的情形比較多見,而採用競爭性談判、單一來源等其他採購方法的,相對而言比較少,可以説是罕見。而按照國外“協議供貨”的情況,如果滿足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等其他採購方式的使用條件,實施合同授予第一階段的採購工作也是可以的,並非只能採取公開招標的採購方法。

就合同授予的第二個階段來看,這個採購階段關係到政府採購合同的最終授予,有關採購方式的使用條件似乎顯得更為重要。可是,許多省市的政府採購部門並不太重視第二階段的採購。儘管有些省市規定了公開採購的競爭方法,例如競爭性談判。倘若選擇此類公開競爭方法也應當具備相應的使用條件,不能完全放任採購人自行採購,不然會規避集中採購的立法用意。

信息發佈存在瑕疵

從招標採購結果的信息發佈內容來看,實踐部門所謂的“協議供貨”中標結果公告,我們看不到有關中標公告所應當包括的具體內容,例如採購人的名稱、地址和聯絡方式;採購項目數量、簡要技術要求及合同履行日期;定標日期;項目招標公告日期;中標供應商名稱、地址和中標金額等等。以上這些信息是財政部《政府採購信息公告管理辦法》第十二條所規定的強制性要求,是各級政府採購部門必須遵守的。而在協議有效期內,通過第二階段的採購,採購部門總共獲取多少産品,究竟都有哪些採購人經過了第二階段的採購,總共支出了多少納稅人的資金,究竟有多少個採購人獲取單次採購數量或預算金額以內的産品,究竟是一個還是若干個供應商最終成為中標或成交供應商,單次中標或成交的總金額是多少,究竟有多少個供應商最終被淘汰出局,是否已經給這些失敗的中標供應商最終發出落標通知書等等,這些信息不僅是國內政府採購信息披露的要求,也是《W T O政府採購協定》所明確規定的,但目前我們卻很難從有關渠道看到這些。

重回分散採購老路

按照國外的集中採購,尤其是實施協議供貨的採購方式,集中採購單位可以根據多個採購人的需求,對某一方面的採購項目進行歸類,將要獲取的産品,其採購價格肯定會有不少的折扣。但在我國的採購實踐中,進入採購第二階段後,通常不是集中採購機構繼續進行採購,而是由各個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團體組織等採購人自行進行採購,實際上也就是過去的分散採購。而具體的採購活動,基本上就是採購人在控制和運作,且都有指定品牌之嫌,不論是財政部門還是採購中心,均沒有將所有採購人所需要的同一品牌集中起來進行統一採購和管理,利用協議供貨的採購模式降低採購成本。這樣一來,協議供貨就沒有了任何的實際意義,反而是對政府集中採購的立法宗旨和效率目標的踐踏,完全背離了《招標投標法》《政府採購法》的立法宗旨。故實踐中,人們通常會説“協議供貨”採購價格比一般市場上還要貴,這不能説沒有任何道理。在自由、分散採購的模式下,某個供應商如果想拿到最終的政府採購合同,必須另外支付一定的權力租金。

總之,我國普遍推行的“協議供貨”,其實質是對我國法定採購方式的公開踐踏。在法無明文規定的情況下,必須禁止推廣應用此類模式。(谷遼海 作者為北京市遼海律師事務所高級律師)

熱詞:

  • 政府採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