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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觀察:汽車租賃 監管真空何時彌補

發佈時間:2012年05月03日 19:0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華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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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華網南寧5月6日專電題:汽車租賃:監管真空何時彌補

  新華社記者 熊紅明

  近年來,我國汽車租賃行業不斷發展,但由於管理缺乏規範,一些不法分子趁機渾水摸魚,騙車、騙押金等案件時有發生。看似蓬勃發展的汽車租賃行業,出現了管理真空。

  1700多輛車欺騙多少消費者?

  今年的五一假期,沒有選擇出遊的廣西南寧市民王女士一家沉浸在鬱悶中。去年底,王女士將家裏的一輛價值30萬元的汽車出租給南寧市源洲汽車租賃服務公司,希望以此賺點錢。結果,汽車被租出去後就沒了蹤影,源洲公司因涉嫌重大經濟犯罪已被南寧警方立案偵查。

  經警方調查確認,源洲公司成立於2008年7月,經營地址設在衡陽西路1號,法人代表為羅某,但實際負責人是周某。公司以每月車價4%至5%的高回報租金讓車主把汽車長期出租給公司,公司再將汽車轉租出去,並收取租車人車價60%至70%的押金。令人感到驚奇的是,源洲公司在收取租車人押金的同時,還每月按押金的3%至5%額度,以“油費”的形式支付給租車人,以此來套取押金。

  剛開始,將汽車出租給源洲公司的車主和租用源洲公司汽車的租車人,每月都能拿到不菲的租金和“油錢”。2009年12月底,南寧經偵部門接到群眾舉報:因為“資金鏈斷掉”,源洲公司無法繼續支付租金和“油費”。

  經過近1個月的案前調查,警方發現周某等人利用源洲公司進行的所謂“租車返還油錢”模式有重大的犯罪嫌疑。隨後,主要犯罪嫌疑人周某和劉某相繼被抓獲歸案。

  “源洲公司給車主和租車人的利潤高得有些嚇人,背後肯定有貓膩。”南寧某汽車租賃公司總經理李勇朝説,2008年底,源洲公司曾經找到南寧的一些汽車租賃公司,希望能租用一些車輛,“一輛價值19萬元的豐田凱美瑞汽車,市場租價在9000元/月左右,而源洲公司敢開出1.3萬元/月報價,根本上就是利用高利潤來吸引汽車租賃公司和私人將車租給源洲公司。”

  “經過3個多月的偵查,警方基本確認源洲案件涉及1700余輛汽車,涉案金額高達1.84億元人民幣,案件涉及人員眾多,其規模和複雜程度在全國同類案件中實屬罕見。”南寧市公安局經偵支隊副支隊長陳洪生介紹説,源洲因為“資金鏈斷裂”無法繼續支付租金和“油費”後,很多租車人無法要回汽車押金,就拆掉車上GPS裝置,拒絕將車輛歸還,這又造成大量將汽車租給源洲公司的私家車主無法拿回自己的汽車,引發了一系列的社會矛盾。

  汽車租賃行業“水”有多渾?

  “汽車租賃行業門檻低,管理不規範,私家車挂靠租賃公司成為普遍現象,這必然會埋下隱患。”一直關注源洲公司案情發展的桂林市汽車租賃行業協會會長張振明稱,源洲公司案件充分暴露了目前我國汽車租賃行業無序發展的現狀。

  張振明從事汽車租賃行業已有十幾年,在他看來,國內的汽車租賃行業由於行政管理、法律法規的變化,正經歷著一場管理和競爭上的混亂。

  1998年,國家出臺《汽車租賃業管理暫行規定》,並於當年4月1日起施行。《規定》明確了交通主管部門是汽車租賃行業的管理部門,各地交通主管部門對汽車租賃實施了行業管理。這項《規定》還要求經營汽車租賃企業必須具備幾個技術經濟條件:配備自有汽車不少於20輛,價值不低於200萬元;租賃汽車應是新車或達到一級技術等級的在用車,並具有齊全有效的車輛行駛證件等。

  “2004年行政許可法實施後,原本主管汽車租賃行業的運管部門沒有此項行政管理權,汽車租賃行業沒有了行政主管部門,成了沒有娘的孩子。”張振明説,最致命的是2007年底《汽車租賃業管理暫行規定》的廢除,汽車租賃行業沒有了專門的法規約束。

  目前汽車租賃行業出現了大量的私家車挂靠租賃公司的情況,很多私家車主將閒置車輛出租給租賃公司,從社會資源整合的角度看很不錯,但背後卻隱藏著巨大的風險。張振明説:“在沒有市場準入標準、沒有管理和監督的狀態下,汽車租賃市場進入無序狀態。有的人租個門面,請幾個人,拉幾輛私家車挂靠進來就可以開租賃公司了,很容易出現空手套白狼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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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亟待彌補的監管真空

  目前,桂林市有110多家汽車租賃企業,行業車輛多達數千輛,公司規模有大有小,由於沒有行業管理的法律法規和主管部門,行業的發展全靠行業協會從中協調,顯得十分吃力。而在南寧市,汽車租賃行業協會在幾家大公司的&&下已經努力了兩年多也沒能成立。

  “首先要為汽車租賃行業找到主管部門,建立備案制度,租賃公司用於租賃的汽車必須到運管部門和公安部門備案,出現糾紛可以得到協調解決。”張振明認為,目前國內的汽車租賃行業面臨著鉅額詐騙、事故賠償連環糾紛等高風險,國家應該及早出臺相應的管理規範,確認主管部門,保障行業健康發展。

  如何才能為汽車租賃找到主管部門?業內人士認為汽車租賃屬於商業合同交易,應該由商務部門主管,同時鋻於汽車涉及鉅額財産、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等,所以公安部門也應該介入管理。

  要從根源上規範汽車租賃行業發展,張振明建議,立法部門應認識到汽車租賃與傳統客運的區別,儘快制定符合汽車租賃業特點的行業管理規定以及相關法律、法規,提高汽車租賃企業的準入門檻,對租賃汽車的管理、交費、保險、抵押、轉讓等進行規定,使職能部門對汽車租賃行業的管理有據可依、有章可循。

熱詞:

  • 汽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