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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S店代上牌出車禍 車主擔責

發佈時間:2012年05月03日 19:0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京華時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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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張先生的新車交給4S店代辦車牌,未料4S店員工開車時發生車禍,便拒絕提取這輛已經損毀的“新車”。記者昨天(4月30日)獲悉,朝陽法院認定新車購買交付已經完成,車輛損毀風險應由車主承擔,駁回了張先生的訴求。

去年9月,張先生在拓展工貿發展公司亞運村店(以下簡稱拓展工貿),以11.6萬餘元的價格買下一輛寶來車。隨後,新手上路的張先生在上牌時發生剮蹭,於是他和拓展工貿約定,他支付相關費用,由對方代辦驗車上牌等業務。這份協議特別約定,若代駕期間發生事故,拓展工貿概不負責。

9月12日,拓展工貿員工陳某開著這輛寶來,在大羊坊路與出租車相撞,車輛損毀嚴重,交管部門認定陳某負全責。張先生得知此事,便拒絕提取這輛寶來車,並以買賣合同糾紛為由,將拓展工貿告上法庭,要求退車並索賠經濟損失1.2萬餘元。張先生認為,這輛寶來車還沒驗車上牌,代表拓展工貿尚未交付給自己,所以拒絕提車。

拓展工貿方卻表示,張先生在仔細檢查後認為這輛車合格,在售前檢查卡上簽字確認,並完成了支付購車款等手續,至此雙方的買賣合同已經履行完畢。至於代駕期間發生車禍,雙方的協議已經約定拓展工貿不負責。

法庭審理後認為,張先生和拓展工貿在新車檢查卡上簽字日期為2009年9月5日,且張先生曾親自開車上路,可以認定拓展工貿已將這輛寶來車交付給張先生,其後的損毀風險應由張先生承擔。按照我國的機動車登記制度,驗車上牌並非4S店的法定義務,所以張先生認為拓展工貿應將已經上好牌照的車交付給自己是沒有根據的。

最終,法庭駁回了張先生的訴求。同時法官特別指出,本案的訴訟案由是買賣合同糾紛,而張先生和拓展工貿隨後簽訂的代駕協議,屬於買賣合同之外的約定。若對代駕期間發生車禍有爭議,可另行起訴解決。(記者 劉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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