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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停在泊位外 車主受罰上訴被駁回

發佈時間:2012年05月03日 17:5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汽車007週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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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位車主開車出行辦事時,見停車泊位已滿,便將車停在自認為不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的地方,結果被交警以停車違章予以處罰。該車主不服,起訴交警部門,請求法院撤銷行政處罰。因一審法院判決維持交警大隊作出的行政處罰,車主決定上訴……

熊先生到圖書城購書,看到圖書城門前設有臨時停放車輛的標誌牌,但泊位都已停滿。於是,他將車停在離臨時停車標誌牌10余米遠的道路上,從停車位置來看,他覺得根本不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

30余分鐘後,熊先生回來取車時發現車窗上張貼了一張違法行為處罰告知書。原來是交警巡邏時,發現在該路段有部分車輛未停在泊位上,影響行人正常通行,且駕駛員不在現場,交警對這些車輛進行了攝像取證,並全都張貼了違法行為處罰告知書。

隨後,熊先生到交警大隊就此提出異議,該大隊法制警官未認可他的異議,但告訴他:如果對處罰不服,可向有關機關提出行政復議或到法院起訴。

一直對這起處罰持有異議的熊先生在事件發生的一年半後向法院起訴,將交警大隊告上法庭,要求依據法律事實和法律規定撤銷行政處罰等。

庭審中,熊先生向法庭遞交了一組照片,並稱:從照片上看,其車輛停放位置並沒妨礙其他車輛及行人通行,處罰決定書中所指“妨礙其他車輛、行人通行”與事實不符,交警大隊依據處罰的法律事實不成立;其次,停車處除設有臨時停放機動車標誌外,並沒有設置禁止停車標誌,交警大隊處罰程序不符合法律規定。

交警大隊強調,該大隊執法的主體資格合法、適用法律條款合法、證據收集合法等,並再三強調稱,熊先生把車停在人行道的行為已違反了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機動車應當在規定地點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機動車。”

法院審理認為,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交警對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應當及時糾正,並依據事實和法律規定對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予以處罰。熊先生將機動車停放在人行道上的停車泊位線以外,且駕駛人不在現場,妨礙了其他車輛、行人通行,違反了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關規定,被告交警大隊依據相關法律規定,適用公安交通管理簡易程序對原告熊先生處以150元的罰款並無不當。至於原告訴稱的證據並沒有改變其違法停車的事實,因此原告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

據此,法院依據有關法律規定,于4月作出一審判決:維持交警大隊作出的行政處罰。一審宣判後,熊先生向南昌中院提起上訴。近日中院在接到上訴後,對此案作出了終審判決,駁回車主的上訴請求,交警大隊的行政處罰得到維持。

熱詞:

  • 停車
  • 車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