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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牢中坐,還騙獄友“減刑錢”

發佈時間:2012年05月03日 08:2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齊魯晚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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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濟寧5月2日訊(記者晉森通訊員周慶祝)本是監獄服刑人員的崔某謊稱家人在政法機關工作,花費8萬元就能給獄友辦理減刑。剛剛服刑的李某信以為真,結果崔某在實施詐騙時被管教民警發現,崔某8萬元沒拿到還被加刑。近日,高新區法院走進魯南監獄審理了這起詐騙案,並以詐騙罪判處崔某有期徒刑兩年。

  4月27日上午,濟寧高新區法院來到山東省魯南監獄,對一起監獄服刑人員詐騙案件進行公開審理。山東省魯南監獄一百多名監獄服刑人員旁聽了庭審。

  崔某因搶劫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2011年4月崔某獲減刑兩年。2011年10月,崔某虛構其多名家人在政法機關工作,可以辦理罪犯減刑,並許諾兩萬元減一年刑,由此取得獄友李某的信任。李某是剛剛服刑的人員,出獄的願望非常強烈,就相信了崔某的伎倆。崔某要求李某和家人聯絡,並由李某的親屬向其賬戶匯款8萬元,並寫下收到李某8萬元減刑錢的證明一份。李某信以為真,答應和家人聯絡給崔某匯款,就在這時崔某的詐騙行為被管教民警發現,將崔某隔離審查,其詐騙企圖未得逞。

  經過法庭調查、法庭辯論、合議庭討論等環節,法庭認定崔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騙取他人財物,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崔某在實施犯罪的過程中被管教民警發現,其詐騙企圖未得逞,係犯罪未遂可減輕處罰。崔某在刑罰執行期間又犯新罪應從重並罰。因此判決崔某有期徒刑兩年,並處罰金三萬元,與前罪未執行的四年五個月二十三日合併執行有期徒刑六年,並處罰金8萬元。

  本案主審法官表示,法院在監獄現場開庭和公開宣判,首先是對服刑人員起到了法制宣傳和警示教育的雙重效果,讓他們好好改造重新做人,另外也增強了法院工作透明度,增進了服刑人員對法院工作的了解。

  本報濟寧5月2日訊(記者晉森通訊員唐秀利)王某和孟某是很好的朋友,王某在張某處借款10萬元,約定3月後歸還,並讓孟某作為擔保人,孟某一口答應,結果王某因沒有及時還款,和孟某一起遭張某起訴。

  法院審理查明,2011年4月29日,王某向張某借款10萬元,約定借款期限為3個月。借款由孟某提供擔保。借款期限屆滿後,王某沒有履行還款義務,張某將王某和孟某起訴。張某提供的證據有借條一張,孟某對簽字的真實性無異議,但稱其簽字的目的係為證明其與王某係同事關係,而非提供擔保。

  法院一審認為,依照法律規定,債務應當清償。借條中明確載明孟某為該筆借款的擔保人。孟某作為擔保人,應對借款本息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朋友沒還錢,擔保受牽連

  監獄裏,庭審現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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