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淘寶網上銷售假冒“安利”商品,法院判決四名被告人獲刑

發佈時間:2012年05月02日 18:3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上海法院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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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在淘寶網上銷售假冒“安利”註冊商標的商品,四名被告人丁某、戴某、鄭某、張某分別被普陀區法院處以刑事處罰,並處相應的罰金。

  【案件回放】

  丁某、戴某原係情侶關係,兩人原先一直開設淘寶網店,銷售保健品。2010年初,兩人結識了河南老闆小林,並從小林處購買了部分“安利”商品出售。見銷售情況尚可,兩人便再次聯絡小林,希望能多進一些“安利”産品銷售。小林慫恿兩人購買假冒“安利”商標的商品,對他們説,假冒的商品進價低,更賺錢。為了獲取高額利潤,兩人便從小林處購進了大量假冒“安利”商標的商品,包括蛋白粉、維生素、鐵質葉酸片、深海鮭魚油膠囊、小麥胚芽營養膠囊、鈣鎂片、倍力健及雅蜜潤膚露、麗齒健多效含氟牙膏、絲婷潔凈調理二合一洗髮露等産品,並通過開設的淘寶網店對外銷售。2010年4月,戴某的妹妹張某加入參與銷售,同年10月張某的丈夫鄭某也加入,在網上從事售假活動。

  2011年6月29日,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民警將四名被告人抓獲,並查獲大量尚未銷售的假冒“安利”商品,貨值金額為人民幣103015元。經查證,2011年3月至5月,四名被告人先後銷售假冒“安利”等註冊商標的産品,共計價值人民幣54044元。最終,普陀區法院以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判決被告人丁某、戴某、鄭某有期徒刑十一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二千元;被告人張某有期徒刑十一個月,緩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二千元。

  【以案説法】

  問題一:四名被告人的行為應如何定性?

  被告人丁某、戴某、鄭某、張某為牟取非法利益,銷售明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銷售金額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依法應予處罰。

  問題二:四名被告人尚未銷售的假冒商品應如何處理?

  四名被告人被當場查獲的涉案商品尚未銷售,可以作為量刑情節酌情從重處罰。這些假冒的安利商品應當予以沒收。

  【法辭典】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一十四條 銷售明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銷售金額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銷售金額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第六十四條 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産,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沒收。沒收的財物和罰金,一律上繳國庫,不得挪用和自行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侵犯知識産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條第一款 銷售明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銷售金額在五萬元以上的,屬於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應當以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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