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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浦法院訴調中心巧用“五法”提高調解案件自動履行率

發佈時間:2012年05月02日 18:3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上海法院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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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隨著訴調對接工作的逐步深入,青浦法院訴調中心調解的案件亦逐漸增加,為有效防止一方當事人利用調解促使對方做出讓步達成協定後而又不履行義務,切實維護權利人的合法權益,提升司法調解公信力,訴調中心巧用“五法”提高調解案件自動履行率,取得了較好成效。今年1-4月,訴調中心共以調解方式結案784件,截止目前,無一件因當事人不履行而進入執行程序。主要做法:

  一是提供擔保法。在不違反法律規定的前提下,要求義務人提供相應地保證履約的財物或第三人進行擔保,促使義務人自動履行,如義務人不履行,則可在執行程序中對擔保物或擔保人進行執行。

  二是附加條件法。在調解協議中約定,如義務人不按約履行,則權利人放棄的權利,義務人仍應履行,防止義務人惡意調解損害權利人的利益。

  三是增加責任法。約定如果義務人不按約履行義務,則要另外向權利人支付一定數額的經濟損失,加重義務人不履約的成本。

  四是一併執行法。對協議分期履行的,約定如義務人第一期義務如不按約履行,則權利人可以就剩餘款項一併申請強制執行,防止義務人假借調解拖延履行。

  五是自證能力法。要求義務人保證或立約宣誓自己在約定的履約之日有履約能力,以便在其不自動履約而被強制執行無果時,可以其拒不履行生傚法律文書而對其予以拘留或直接追究其刑事責任,給義務人以足夠的法律懲罰和威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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