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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取供水設施配套費

發佈時間:2012年05月02日 05:2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大眾網-齊魯晚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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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5月1日訊(見習記者董程程通訊員張守浩王加潤)日前,淄川物價部門下發了《關於收取供水設施配套費的通知》,通知規定建設單位不得收取供水設施配套費,該通知執行期限為2012年5月1日起至2014年4月30日止。

  《通知》指出,供水設施配套費專款用於從水廠至單位用戶閥門井或水廠至居民一戶一表的供水管網等相關配套項目建設。建設單位(包括房地産開發企業)繳納供水設施配套費後,上述費用計入其建設項目成本,建設單位(包括房地産開發企業)在出售、經營、使用其樓房時,不得再強制或協議向購買、經營、使用樓房的當事人收取上述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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