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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齡童撞骨折幼兒園負全責

發佈時間:2012年05月01日 08:19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京華時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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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訊(記者王秋實)4歲女童莉莉在一傢俬人開設的幼兒園內托幼,幼兒園要求家長為孩子購買保險,但就在保險到期後的第二天,莉莉被小朋友撞倒骨折。莉莉的家長起訴到密雲法院索賠。昨天記者獲悉,法院判決幼兒園承擔責任,賠償各項經濟損失共1萬元。

  莉莉在密雲一傢俬人開辦的幼兒園上學,幼兒園要求家長每年為孩子購買一份“學平險”保險,保險責任包括在繳納保險費1年內,幼兒因意外、疾病發生的醫療費用,最高報銷比例80%。莉莉的保險到期前,幼兒園曾多次催促莉莉的父母及時為莉莉續繳保費,但莉莉的父母沒有及時續繳。莉莉的保險到期後第二天,莉莉的媽媽將她送至幼兒園,經幼兒園再次催促,莉莉媽媽承諾下午接孩子放學時繳納保費,於是幼兒園照常接納莉莉托幼。就在當天下午,莉莉在幼兒園內被另一個小朋友小強撞倒,導致手臂骨折,在醫院治療花費醫療費7000元。莉莉的父母與幼兒園和小強的父母協商未果,便將他們告上法庭,要求連帶賠償各項經濟損失1萬餘元。

  庭審中,小強的父母認為監護義務在幼兒園,孩子年齡太小,行為是無意識的,不同意賠償。幼兒園辯解,莉莉的父母未及時繳納保險費造成醫療費無法由保險公司報銷,故幼兒園應在保險應報銷的範圍內免責。

  密雲法院經審理認為,兩個孩子年齡才滿四歲,屬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責任。此處規定了幼兒園的無過錯責任,即幼兒在幼兒園內受到人身損害,就推定幼兒園有過錯,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幼兒園提出其應在保險報銷範圍內免責,但因該保險非法定強制險,且保險到期後,幼兒園仍接納莉莉入園,就仍對莉莉負有教育、管理義務,發生的損害,幼兒園要承擔賠償責任,除非幼兒園能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此外,小強撞倒莉莉是在幼兒園內發生的,不是因其父母未盡到監護義務造成的,所以小強的父母不存在過錯,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據此,密雲法院依法判決幼兒園賠償莉莉各項經濟損失1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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