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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車場 醉駕“停車”也算危險駕駛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30日 05:5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羊城晚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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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地下停車場發現朋友沒有將車停好,醉酒者駕車“幫忙”,結果撞上消防栓,被訴以危險駕駛罪。海珠區法院日前作出判決,該被告危險駕駛罪罪名成立,但免予刑事處罰。宣判後,被告沒有上訴,檢方也未抗訴。

醉駕已入刑,但此案為何免予刑事處罰?相關量刑標準具體有哪些?近日,廣州中院的法官對該案引申出的法理問題進行了探討。

今年35歲的劉某來自湖南。法院查明,今年5月10日晚8時許,酒後的劉某由朋友葛某駕車送他回家,到達後葛某將鑰匙交還劉某便離開,劉某發現車輛未完全停入車位,遂駕駛該車倒車,根據警方勘驗的現場圖顯示,移動約一個半車位時,車尾碰撞到停車場的消防栓,致該車及消防栓損壞。在賠償問題上,劉某與停車場管理員發生爭執,管理員報警。警方抓獲劉某後進行酒精檢測顯示,其血液酒精含量為132mg/100mL。

對於此案,廣州中院法官分析,危險駕駛罪是典型的行為犯,只要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且血液酒精含量不低於80mg/100ml,即構成犯罪。那麼,如何理解“道路”一詞?這是入罪的前提。

法官分析,《道路交通安全法》對“道路”的定義是“公路、城市道路和雖在單位管轄範圍但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地方,包括廣場、公共停車場等用於公眾通行的場所。”危險駕駛罪與交通肇事罪侵犯的是同類犯罪客體,可以認為兩者對“道路”的定義一致。本案中,地下停車場並非只停放單個人的車輛,車位分屬於不同的業主,屬公共停車場,故屬於“雖在單位管轄範圍但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地方”的“道路”,在此醉酒駕車,構成危險駕駛罪。

然而,本案犯罪地點特殊,是相對封閉的區域,其社會危害較小;其次,所發生的是輕微事故,消防栓更換的評估金額為110元,即實際造成他人的損失為110元,且被告已作賠償;綜合來看,可認定屬於《刑法》規定的“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類型,所以法院對被告免予刑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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