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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視曝車險霸王條款:投保按新車價理賠時折舊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30日 01:2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北京晨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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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險公司按照新車的價格收取相應的保險費,但理賠時卻按照汽車折舊後的價格賠償。這一霸王條款讓保險公司“前後兩頭佔便宜”,卻讓車主吃了啞巴虧。寧波市集裝箱運輸協會會長王偉國匡算後發現,他們協會的8000多輛車8年多交了1個多億的保費。昨日,央視《每週質量報告》對此現象進行了曝光。

  “一半保費白交了”

  北京車主高先生2003年買了一輛轎車,2010年,他的車損險保險金額被定為19萬多元,即這輛車如果被撞壞了他最多能獲賠19萬多元。

  但央視記者仔細翻閱了保險公司提供的合同時卻發現賠償處理條款中寫明,按新車購置價投保的機動車發生全車損失時,計算賠償不得超過車輛的實際價值。車輛的實際價值按新車購置價每月折舊0.6%計算。發生部分損失時,按實際修復費用計算賠償,但也不得超過事故發生時車輛的實際價值。

  車主委託代理人儲諒稱,“就是説我投保的是19萬,但如果這輛車發生損失,保險公司最多只能賠給我舊車的價值,也就是10萬塊錢。多出來的這9萬塊錢所對應的保費算是白交了。”

  有相同遭遇的不只北京的高先生。浙江寧波的周定海2001年起連續9年在中國人民財産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寧波市海曙區支公司投保,其中車頭部分是按新車價88920元投保。2009年,這輛車發生車損事故。保險公司表示,車頭部分按折舊只能賠20896.20元。周定海認為明顯不合理,於是到法院起訴。法院卻判周定海敗訴。

  判決書中寫明:《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規定:保險金額不得超過保險價值,超過保險價值的部分無效。本案所涉及的車損保險條款中明確本保險合同為不定值保險合同。故該保險金額應按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標的的實際價值確定,原投保時按新車購置價確定的保險金額超過該實際價值部分無效。周定海的車按88920元的新車價投的保,投保時其中真正有效的部分是20896.2元。那麼其中超過20896.2元部分的68023.8元所涉及的保險金額是無效的。

  周定海的律師認為,保險公司讓車主投了超出有效範圍的保險,一旦出險就説超出車輛實際價值的投保無效,這涉嫌欺詐。

  周定海是寧波市集裝箱運輸協會的會員,該協會會長王偉國説:根據法院的判決來匡算,一年一輛車多交保費2000多元,協會共有8000多輛車,8年就多交了1個多億。

  “高保低賠”是潛規則

  央視記者對經營車輛保險業務的數十家保險公司進行調查後發現,這些保險公司都在執行舊車按新車價值核定保險金額,但在發生事故後卻按車輛實際價值理賠的條款。

  這麼整齊劃一的行為是誰統一的呢?央視記者登錄中國保監會官方網站,看到了保監會批復保險基本條款的文件。在批復文件後還附有基本條款樣本,這些基本條款的原則與各保險公司的格式合同條款完全一致。

  保險法專家稱“不公平”

  對外經濟貿易大學保險法中心教授陳欣曾參與2002年和200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的修改。陳欣對央視記者表示,“保險公司先按照不存在的價值收保費,後來又説不賠,不能前面佔好處,後面的壞處留給被保險人,這是不公平的。”

  目前我國機動車保有量高達1.99億輛,然而絕大多數保險公司執行的都是高保低賠的條款。這也就意味著絕大多數投了車損險的車主,都可能被迫接受了這一涉嫌欺詐的霸王條款。(晨報記者 張璐 據央視《每週質量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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