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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潛規則”揭秘 人保太保車險拒給車主選擇權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30日 01:2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北京商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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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損險對舊車承保時以新車購置價確定保險金額(保險公司責任上限),而實際發生全損時則以車輛折舊價值來限額賠付。這一“高保低賠”現象近日成為市場關注的焦點。事實上,投保人買車損險有多種選擇方式,然而記者追蹤報道時發現,人保、太保車險卻虛設車主的選擇權,僅以新車購置價來確定保險金額。

以王先生的一輛私家車為例,新車購置價為12萬元,在三年後折舊為8萬元,但三年後投保時仍以12萬元為保險金額收取相關保費,在發生全損時卻以8萬元的實際價值為賠付上限。這一“高保低賠”被市場指為霸王條款。對於此類質疑,保監會相關人士解釋,新車購置價並非確定保險金額的惟一方式,投保人還可以車輛的折舊價值或與保險公司協商來確定保險金額並收取保費。不過,這一尊重車主選擇權的定價方式卻在執行過程中走了樣。

記者從人保、平安、太保多家險企了解到,車損險相關條款都不約而同標明投保人可選擇上述多種方式確定保險金額,但人保、太保電話車險工作人員卻明確表示,只能以新車購置價來確定保險金額,並解釋車輛發生部分損失時,保險公司是以新配件進行置換的,而對車輛發生全損時以車輛折舊價值賠付的理由卻避而不談。

記者從一位車險負責人處了解到,不論新車還是舊車,以新車購置價投保已成為行業的潛規則,這一潛規則被多數車主質疑為險企多收保費從中獲利的手段之一。

針對拒絕給車主選擇權的問題,太保車險資深人士坦言,以折舊價值承保在車輛部分受損理賠時更容易引起糾紛,這是多數公司以新車購置價計算保險金額的主要原因。平安車險相關人士進一步解釋,公司同意以折舊或協商價格為保險金額進行承保,如果車輛全損時賠付方式較為合理,但是,如果車輛部分損失時的賠款將按保險金額與新車購置價的比例計算,被保險人並不能獲得“足額”賠付。

“以車輛折舊價值或協商價格投保,對於部分受損的車輛將有失公平,這部分賠案在整個車損險賠案中佔絕大部分。”車險理賠人員如是表示。中國保險行業協會公佈數據也顯示,去年車損險對部分受損車輛賠案佔比高達99.914%。

“保險銷售人員不能對車損險承保方式詳細解釋,很容易讓人誤解。”首都經貿大學教授庹國柱分析,保險公司拒絕車主選擇其他投保方式,應該説明其中的理由,如果車主覺得在理,想必會支持保險公司的主張,但最終的選擇權應該歸還車主,拒絕給車主選擇權表明險企的服務意識仍有待提高。

記者手記:承保方式亟待規範

最常用的以新車購置價確定車損險保險金額的方式並非兩全其美,在保障絕大部分車主的利益時,對於極少車輛全損的車主顯然有失公平。如何尋求二者兼顧的承保方式成為大家關心的問題。

目前,保監會正在向社會廣泛徵求意見,將於今年9月底前推動全行業完成商業車險産品、承保理賠流程等制度方案的調整完善工作。保險分析師指出,險企承保需要精細化發展,這對費率精算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這有助於改善行業車險定價、定損、理賠等方式並提升保險公司的服務理念。

在近日召開的關於完善商業車險制度的座談會上,多位保險專家還建議,在商業車險中引入外資險企,這樣可以借鑒發達國家關於商業車險的承保經營方式,同時也可通過競爭來提升國內商業車險的服務水平。(崔啟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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