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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決定對美2.5L以上進口車實施“雙反”措施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30日 00:4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華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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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華網北京12月14日電(記者 雷敏、程群)商務部14日發佈2011年第84號公告,決定對美部分進口汽車實施反傾銷和反補貼措施,實施期限2年,自2011年12月15日起到2013年12月14日止。

  公告稱,自2011年12月15日起,進口經營者在進口原産于美國的排氣量在2.5升以上的進口小轎車和越野車時,應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繳納相應的反傾銷稅和反補貼稅。

  今年5月5日,商務部公佈《關於原産于美國的部分進口汽車産品反傾銷反補貼調查案的最終裁定》(商務部公告2011年第20號),裁定在案件調查期內,原産于美國的排氣量在2.5升以上的進口小轎車和越野車存在傾銷和補貼,中國國內排氣量在2.5升以上的小轎車和越野車産業受到實質損害,且傾銷、補貼與實質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係。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反補貼條例》的有關規定,商務部向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提出征收反傾銷反補貼稅的建議,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根據商務部的建議做出決定,按商務部2011年第20號公告所載明的被調查産品及調查範圍、終裁傾銷幅度及終裁從價補貼率徵收反傾銷和反補貼稅。

  公告稱,對2011年12月15日前進口的被調查産品不再追溯徵收反傾銷稅和反補貼稅。

熱詞:

  • 進口
  • 反傾銷
  • 反補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