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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出租車越過聽證程序變相提價遭質疑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29日 16:0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新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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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坐上出租車就要多付2元,此後還要再按路程支付燃油附加費,這跟調整起步價有區別嗎!而且有重復收費嫌疑!”4月26日,福州市所有出租車計價器調價工作完成,當日起燃油附加費按路程收取,對這樣收取燃油附加費的方式許多市民表示質疑。

  據了解,為緩解成品油價格上漲給出租車行業帶來的運營壓力,4月15日起,福州調整了市區客運出租車燃油附加費徵收方式和方法,即起步價格每趟次3公里8元保持不變,將現行每趟次另加收的2元燃油附加費調入計價器內計費;每車公里租價1.5元保持不變,超出起步里程3公里後按每車公里0.5元加收燃油附加費;其他服務收費政策按原規定執行。4月15日~4月25日為新標準執行過渡期。

  2009年11月底,福州市發佈《關於實施出租汽車租價與油價聯動機制的通知》:當福州的93號汽油價格超過5.82元/升時,即啟動該聯動機制。聯動機制出臺後,福州已經歷了三次調整。

  一位業內人士對此次調整帶來的變化進行了分析:乘客打車的距離超過5公里,支付的費用中,其實乘客已支付了一次燃油附加費,即起步價之內的燃油附加費2元。如果超過3公里,又按照每公里0.5元來加收燃油費;超過5公里,又需要每趟次加收返程空駛費的50%。

  不少市民提出,收取燃油附加費無可厚非,但起步價之內收取了2元附加費,起步價之後的燃油附加費是重復收費。“按照現在算法,等同於調高了起步價,關乎民生的價格調整需要聽證,此次調價可以理解為扯下聽證這塊‘遮羞布’,越過聽證直接漲價。”有市民表示。

  對此,福州市物價部門表示,涉及起步價調整確實要召開聽證會,但此次只是調整了燃油附加費的徵收標準,而沒有調整起步價,無需聽證。

  福建名仕律師事務所律師付叢認為,沒有經過聽證而直接提高燃油費是違反相關法律規定的。依據《政府制定價格聽證辦法》第三條規定:“制定關係群眾切身利益的公用事業價格、公益性服務價格和自然壟斷經營的商品價格等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應當實行定價聽證。聽證的具體項目通過定價聽證目錄確定,但容易引發搶購、囤積,造成市場異常波動的商品價格,通過其他方式徵求意見,不納入定價聽證目錄。”在《福建省定價目錄》中,第三類重要公用事業大項中的第六小項為城市公交、客運出租車。綜合這些法規政策來看,調整出租車燃油附加費屬於重要公用事業,需要實行聽證。(記者吳鐸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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