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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客誠品“廣告門”引炒作質疑 如何處罰尚存疑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29日 09:1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新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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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來源:華西都市報

  中新網4月28日電 (IT頻道 潘達)曾因推出“凡客體”廣告而為人熟知的凡客誠品,近日卻深陷“廣告門”漩渦。據新華社報道,凡客誠品官方網站近日推出系列T恤,並用國家領導人形象做大幅廣告,遭到網民批評。工商部門亦表示,該廣告已經違反法律,將依法對相關企業進行查處。

  此事在互聯網上也引發了熱議,有網友認為這一事件反映了凡客的有關部門法律意識淡薄。而更多網友則質疑凡客此舉是繼“凡客體”之後的又一種營銷手段。微博昵稱為“地刑星”的網友表示,“這會不會是凡客的一種營銷手段呢?製造事件獲取新聞媒體的報道,只是不清楚違反廣告法的成本有多高。”

  易觀商學院網銷部顧問王浩然通過微博表示,“也可以認為是一件輕規模的事件營銷,那麼成功了,凡客引入的流量將很大,同樣做好戰略的重新規劃和産品的展示,客服的主動營銷,物流的積極配送,凡客火了;相反,凡客會斷送自己的ipo之路。”

  中新網IT頻道就此事採訪北京某律師事務所張岩律師,他表示,凡客誠品此種發佈行為屬於《廣告法》第七條第二款所規定的禁止情形,同時,《廣告法》第三十九條對此情形的處罰標準做了明確規定:“發佈廣告違反本法第七條第二款規定的,由廣告監督管理機關責令負有責任的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佈者停止發佈、公開更正,沒收廣告費用,並處廣告費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依法停止其廣告業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據《華西都市報》報道,幾位凡客相關負責人均對此事諱莫如深,或表示不可思議。而凡客CEO陳年則對媒體表示,廣告圖片已經去掉,但對此事不予評論。

  針對在此次事件中,凡客誠品是否涉及違法收入的問題,張岩律師認為,在廣告宣傳違法的處罰中,此類情況的處罰標準不涉及違法收入的問題,處罰標準以其廣告費用作為處罰依據。目前國內關於廣告違法的處罰標準中,對於廣告主沒有關於沒收違法所得的規定,僅對廣告經營者有沒收違法所得規定,這裡的違法所得主要是指廣告經營者收取的廣告費等收入。

  然而,對於凡客誠品這種電商網站來説,在自己網站上對自己的産品進行廣告宣傳,因其本身不是廣告經營者,所以很難衡量其廣告位的價值,更無廣告費收入,在有關法律條款的適用上,可能會存在困難。

  對此,張岩律師表示,目前《廣告法》對於互聯網等新媒體廣告的違法行為主要還是適用目前國內正在執行的《廣告法》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相關行業主管部門發佈的法規、規章、政策、文件。目前學術界對於現行《廣告法》是否適應國內的市場發展和管理有著廣泛的討論,認為現行《廣告法》不能滿足目前的管理需要的聲音比較普遍。

  中新網IT頻道將繼續關注事件進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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