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貪心人偽造收入證明 騙銀行46.5萬貸款獲刑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29日 07:5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新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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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偽造收入證明,騙取銀行貸款46.5萬元買車。近日,泰山區人民法院審結泰城首例騙取銀行貸款案件,被告人被判刑一年零六個月,緩刑二年。

  2009年3月份,被告人彭某到東平縣某公司購車,該公司負責辦理汽車消費貸款業務的被告人孔某建議辦理汽車消費貸款。彭某先付全款通過該公司從濟南購買一輛榮威550轎車,後向孔某提供未婚證明、單位證明等。孔某幫他偽造收入證明、銀行流水賬等證明文件,某擔保公司考察彭某償還能力後提供貸款保證,彭某用所購車輛進行抵押擔保,向銀行騙取金額10.2萬元、還款期限36個月貸款。貸款打到東平某公司賬戶,該公司扣除購車墊支資金、辦理相關附加費等手續費後,將部分餘款轉給彭某。

  同年9月份,彭某通過孔某採用上述手段騙取金額46.5萬元、還款期限36個月貸款購買一輛轎車。後因生意虧本等原因,無力償還貸款逃匿。期間,擔保公司累計為他墊付近20.8萬元,給銀行造成23.5萬元經濟損失。

  法庭審理後認為,被告人彭某、孔某偽造貸款所需證明文件,以欺騙手段取的銀行貸款,其行為已構成騙取貸款罪。二被告人均係初犯、偶犯,歸案後認罪態度較好,積極退賠銀行的部分損失,取得銀行方面的諒解,可酌情對其從輕處罰。遂作出前述判決。(記者 王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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