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視網|中國網絡電視臺|網站地圖
客服設為首頁
登錄

中國網絡電視臺 > 新聞臺 > 新聞中心 >

新京報:權利是用來被尊重的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29日 05:0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京報》 | 手機看視頻


評分
意見反饋 意見反饋 頂 踩 收藏 收藏
channelId 1 1 1
壟!-- /8962/web_cntv/dicengye_huazhonghua01 -->

更多 今日話題

壟!-- /8962/web_cntv/dicengye_huazhonghua02 -->

更多 24小時排行榜

壟!-- /8962/web_cntv/dicengye_huazhonghua03 -->

  4月26日下午,國家知識産權局相關負責人在接受媒體採訪時表示,該局的確受理過10件利用皮革廢料提取食用明膠的相關專利申請,並曾批准其中兩件,但均已失效,目前國內並無處於有效狀態的相關專利。

  無法預料,倘非有網友事先爆料,這兩項已獲批21年之久的專利,究竟會不會被有關方面納入視線,會不會被拿出來做如此翔實的解讀,可能還是問號。

  知識産權局説到底也是“維權”的職能機構,所維護的是知識産權的嚴肅性,知識産權所有者的利益,及可能被知識産權所影響的公眾與社會的利益。作為知識産權的所有者,有權為自己的成果申請專利,哪怕是皮革廢料提取食用明膠這樣的成果,但有關方面不應忽視社會公眾的權利——比如知情權,維護自己食品安全與健康的權利。

  4月24日,謝亞龍在中國足球腐敗案庭審過程中突然翻供,公開指責遼寧警方專案組大搞刑訊逼供,此舉引發高度關注和激烈爭議。

  任何案件的被告人,都有權在法庭上為自己辯護,“影響惡劣”、“民憤極大”之類,都不是剝奪這種權利的口實。當然,提供真實的口供和證據,是被告人的法律義務,倘若翻供不屬實,法律應給予應有的處罰。

  必須指出的是,向法庭提供真實證據,同樣是檢方的法律義務,謝亞龍的指控是否屬實,檢方同樣應給出有力的證據,而不能僅僅“駁斥”了事。從目前情況看,對謝亞龍的預審係在沒有全程錄像的狀態下進行,不論謝亞龍或檢方,都無法為自己的供詞提供有力的人證、物證。這再次證明,司法過程的公開、透明、規範十分重要。

  4月27日,因“假虎案”服刑兩年6個月的鎮坪縣農民周正龍刑滿釋放。據警方介紹,周在獄中“始終不認罪”、“勞動改造表現一般”,其家人早些日子還聲稱,他出獄後或許會再次上山找虎。

  周正龍認不認罪並不十分重要,法律裁定其有罪,並讓他以服刑來承擔相應責任,這就足夠了,對周正龍的“不服”大驚小怪,其實不必要。上山找虎同樣是周正龍的權利,只要不犯法,別説他,任何人都可以在任何地方去找虎。當然,是否找得著是另一回事。媒體和輿論更應關注的,是如何確保公眾的權利,比如不被忽悠,不因揭穿各色“假虎”而被穿上小鞋。

  一年一度的諾貝爾文學獎總是會惹來各種戲劇:正劇、悲劇、喜劇或鬧劇,近幾年來則每每傳出和中國作家有關的新聞,諸如被提名、當評委等,今年也不例外。

  這類傳聞的共同特點,是“開獎”前熱鬧非凡,繪聲繪色,煞有介事,“開獎”後無疾而終,無聲無息,仿佛從來沒人提過。炒作也是一樣,只要不害人,不犯法,不假公濟私,其實也沒啥大不了——只不過戲法越變越老套,也得尊重公眾不信乃至不看的權利。(轉自新京報,版權所有,不得轉載)

熱詞:

  • 謝亞龍
  • 食用明膠
  • 京報
  • 權利
  • 檢方
  • 維權
  • 有效狀態
  • 被告人
  • 翻供
  • 法律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