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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晚報:“惡名”嬰兒不必急於進入法律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29日 04:09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經濟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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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天是本版五一前的最後一期,再與讀者見面就是5月2日了。因此,今天的快評非談《著作權法》(修改草案)不可。這個修改草案公開徵求意見截止到4月30日,過了五一再提意見就為之晚矣。

  原本我請同事幫忙把修改草案打印出來,準備系統地反復研讀之後,計劃寫幾篇文章,之一、之二、之三……一直寫到之十。不客氣地説,這個修改草案問題多多,或者可以説是我所看到的各類法律修改草案中問題最多的一部。

  “家有三件事,先撿緊的辦。”寫文章也要本著這一原則,先撿要緊的説。修改草案裏把“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以及“延伸性集體管理”硬塞了進去,著作權人“被代表”,著作權人的實質權利被架空,這是引起爭議的一個關鍵。

  國家版權局日前召開媒體互動會,針對音樂人目前對於版權的集體管理組織音著協和音集協的反對意見,版權局法規司司長王自強稱,“集體管理組織是權利人自己的家,因為著作權人難以單獨行使權利。但現在大家把著作權集體管理當作異己力量,這是非常悲哀的事。”他還表示,集體管理組織存在問題,甚至有“惡名”,是要廢除集體管理制度還是要完善集體管理制度?是不是要把嬰兒和洗澡水一起潑出去?(昨日《新京報》、《北京晨報》)此前,新聞出版總署副署長閻曉宏曾經表示,集體管理組織在我國還是新興事物,仍需加強自身建設,其管理組織賬目應該更加透明化。(4月10日《北京日報》)

  本文這裡不打算去翻騰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的“賬本”,請讀者看清裏面的“貨色”,也不想去探究是什麼原因使他們背上了“惡名”。按道理説,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每年自己應當主動向社會公開賬目,就像紅十字會接受社會監督一樣。但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似乎是一個無人監管的組織,版權局雖然與這類組織有“監管和審批的關係”,不過公眾包括著作權人看不到他們是怎樣監管的。

  好啦,我們就把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當作我國的一個新興事物,當成一個沒有洗凈“惡名”的嬰兒吧。既然是新興事物,既然是“惡名”嬰兒,我們就要接受他們現在的不成熟,以及種種問題。我的質疑是,為什麼要把新生事物、“惡名”嬰兒急著寫進法律裏去呢?難道我們就不能等一等,讓他們長大一點,成熟一點,有點人樣,少些“惡名”,再把他們寫進法律裏,賦予他們原本屬於著作權人的法權?法律不能兒戲,不是小學生作業,三天兩頭改來改去。寫進法律的東西,就要有一定的穩定性、嚴肅性。因此,類似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這樣的新興事物、“惡名”嬰兒,還是先放在《著作權法》外更為穩妥。

  我們不妨先搞出一個《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條例》,規範其組織行為,並逐步建立一套適合中國著作權保護的集體管理組織競爭和監管機制。在這個基礎上,再考慮把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以及延伸性集體管理寫進《著作權法》。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一旦寫進法律,則責任與權利必須十分明晰,不能再像現在一樣,只有權利,只要權利,而不承擔任何責任,也無從追究其責任。“惡名”嬰兒之類的新興事物不必急於進入法律,這是對法律的尊重,也是對新興事物的最大愛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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