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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漢建行爆炸案開審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29日 03:2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四川新聞網-成都晚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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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武漢建設銀行爆炸案3名嫌犯王海劍、王偉和王安安,27日在武漢市中級法院出庭受審。檢方認為,3名被告在公共場所引爆爆炸物致人傷亡和財産損失,應以爆炸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庭審進行了5個小時。審判長宣佈將擇日宣判。

  3個“80後”製造驚天大劫案

  王海劍(爆炸案主犯)

  1987年生 湖北棗陽人

  選擇目標銀行、安放爆炸物、引爆爆炸物

  王偉(王海劍好友)

  1982年生 武漢人

  負責接應(後因害怕退出)

  王安安(王海劍同鄉)

  1986年生

  化裝成保安上前搶劫錢箱(後因害怕退出)

  武漢市檢察院指控稱:

  2010年10月 王海劍購買製造爆炸物的原料在其租住地非法製造爆炸物。2011年3月,經王偉同意,王海劍搬進王偉的租住地繼續製造爆炸物。

  2011年5月 王海劍邀請王安安到武漢為其提供幫助。王安安到漢後,開始與王海劍一起購買原料、製造爆炸物並測試爆炸效果。6月,王海劍、王安安在製造爆炸物時因操作失誤引發爆炸,致王海劍左眼受傷。

  2011年7月 王海劍向王偉、王安安提出通過爆炸的方式搶劫銀行運鈔車。在得到王偉、王安安同意後,三人經多次預謀,確定由王海劍選擇目標銀行、安放爆炸物並在運鈔車到達銀行時,通過遙控引爆裝置引爆爆炸物,由王安安化裝成保安上前搶劫錢箱,並駕駛摩托車逃離現場,由王偉負責接應。

  2011年8月 王偉、王安安因害怕表示不再參與犯罪,但王海劍仍表示將繼續實施犯罪,王偉、王安安均沒有採取任何有效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行為。

  2011年11月30日 王海劍于次日淩晨3時許,攜帶自製的爆炸物和兩袋水泥,騎摩托車竄至建設銀行關山一路支行門前,將爆炸物放置於該銀行門前人行道上,用兩袋水泥壓住爆炸物並留下“建築材料,勿動”的字條,以防止爆炸物被人發現和移動。

  12月1日下午5時30分許 當運鈔車停在銀行門前路邊,王海劍通過遙控引爆裝置引爆了爆炸物。爆炸致無辜路人2死15傷。爆炸後王海劍搶劫錢箱未遂,騎摩托車逃離案發現場。

  公安機關分別於2011年12月16日、12月8日、12月7日將王海劍、王偉、王安安抓獲歸案。

  武漢檢方認為,王海劍、王偉、王安安在公共場所引爆爆炸物,造成2人死亡,10人輕傷,5人輕微傷並致財産損失12.7萬元,應當以爆炸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庭審現場

  “我對不起他們,

  我是個混蛋”

  在長達5個小時的庭審中,3名被告對犯罪事實供認不諱,但對案件主謀、犯罪動機等提出異議。王海劍稱自己不是主犯,而受到另一疑犯王偉的指使。王海劍稱他並不想奪人性命,“動機是只想將人震暈。”據王海劍交代,由於運鈔車沒有停到預想的位置,他最終決定放棄引爆,但由於手發抖,沒想到一下就按了引爆的遙控器。同時受害者家屬提出了共計200多萬元的民事賠償。面對受害者家屬,王海劍説:“我對不起他們,我是個混蛋。”

  鏈結

  爆炸罪最高可判死刑

  《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放火、決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産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據新華社、中新、廣州日報、長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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