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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見義勇為”追“搶匪”反成被告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28日 09:49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大洋網-廣州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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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判決駕車者無責 路人承擔五成責任

  本報東莞訊 (記者鐘達文 通訊員劉裕、劉超)見義勇為追“搶匪”,反被“搶匪”告上法庭要求賠償。日前,東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判決了這樣一起特殊的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案。王某騎摩托車接送妻子下班途中,被路人陳某誤會指認為“搶匪”,而林某則“見義勇為”駕車追趕,致王某撞上路邊商鋪並被公安拘押。

  公安機關經調查後認為沒有證據證明王某搶劫並將其釋放。王某遂起訴林某、陳某要求承擔侵權責任,法院判決,本意“見義勇為”的林某無需承擔任何責任。

  這件蹊蹺的事情發生在去年4月7日晚7時許,王某騎摩托車送妻子下班,途經厚街傢具大道時,身後一輛白色吉普車卻忽然朝王某撞過去,王某加速前行逃避。吉普車繼續加速,超過王某摩托車,把王某摩托車逼至撞上某傢具專賣店門口的四門衣櫃,並導致王某頭部受傷,其後派出所民警及治安員趕到現場將各方當事人帶到派出所問話。

  原來,林某開車途經厚街時聽到一位路人陳某呼喊其項鏈被搶,並説是前面的摩托車搶的,林某遂載上陳某追趕摩托車,便出現了上述的這一幕。第二天,民警認定王某不構成搶劫後將其釋放。王某獲釋後就將林某、陳某訴至法院,要求賠償。

  原告王某認為兩被告無端追趕導致其受傷,故要求兩被告賠償其醫療費、誤工費、商鋪賠償款、精神損害費等共計1.9萬元並賠禮道歉。林某辯稱自己以為王某是“搶匪”才“見義勇為”追趕的。陳某則沒有提出任何答辯意見。

  法院調查稱,沒有證據證明林某在主觀上存在惡意,因此認定林某的追趕行為係善意實施行為,故林某無需對王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路人陳某就不同了,他在沒有審慎辨別“搶匪”的情況下就貿然要求林某驅車追趕王某,存在主觀過錯,因此需對此事故的損失承擔50%的責任。

  東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厚街法庭的李春宏法官表示,希望這樣的判決能給市民信心,消除做好事的風險和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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