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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碾軋協警案”開庭審理 被告願意賠償21萬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28日 07:5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新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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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網合肥4月26日電(記者吳蘭)26日9時許,備受關注的合肥“碾軋協警案”在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被告人羅國華涉嫌故意傷害罪被起訴。但在法庭辯論階段,雙方對公訴機關對該案定性為“故意傷害罪”均不認同,被害人羅映輝稱羅國華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而被告人羅國華的律師則認為是過失行為。

  2011年5月24日上午,開著黑色越野車的羅國華行駛在徽州大道與太湖路交口時,違章佔用公交專用車道,被正在執勤的一名協警發現並拍照取證,羅國華與該協警發生爭吵,聞訊趕來的羅映輝要求羅國華出示駕駛證件。羅國華上車後,突然駕駛車輛向前行駛,將羅映輝帶入車下並拖行數十米,致其身體多處受傷。

  該案發生後,羅國華涉嫌故意殺人罪被刑拘,同年5月31日,包河區檢察院經審查決定,以涉嫌故意殺人罪對羅國華批准逮捕。後經法醫鑒定認為,羅映輝的頭部損傷程度為重傷,其胸部、腹部等損傷為輕傷。檢方認為,被告人羅國華明知被害人羅映輝站在車頭左前方執行公務,仍駕車向前行駛,致被害人重傷,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該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公訴人認為,根據證據可以判定被告人觸犯故意傷害罪。羅映輝則在庭審現場表示,羅國華是個從1996年就開始駕駛的老駕駛員,並不能以“錯把油門當剎車”作為理由,衝撞、碾扎、拖行等行為存在主觀故意,認為罪名應該定性為“故意殺人罪”。被告人羅國華的辯護律師表示,當時羅國華只是操作失誤,從案發後羅國華的表情和行為,不能判定為故意傷人。

  在當日的庭審中,面對公訴機關“涉嫌故意傷害罪”的指控,羅國華不持異議。羅國華稱,願意認罪並願負刑事責任和民事責任,稱自己內心並非故意。對羅映輝提出了包括傷殘鑒定等級賠償金、營養費、伙食費、誤工費等近十筆一共21萬元的賠償費。羅國華當庭表示,願意全額賠償。

  經過3小時審理,審判長宣佈休庭。鋻於案情複雜,該案沒有當庭宣判。

熱詞:

  • 羅國華
  • 開庭審理
  • 故意傷害罪
  • 故意殺人罪
  • 被告人
  • 證據確實充分
  • 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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