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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足球窩案開審 南勇承認收受財物近150萬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28日 04:49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羊城晚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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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月25日,遼寧省鐵嶺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被告人南勇受賄案;丹東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被告人李冬生受賄、貪污案,高健、陳宏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案;瀋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被告人申思、祁宏、江津、李明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案。

  公訴機關指控:1998年至2009年,被告人南勇利用擔任國家體育總局足球運動管理中心副主任、主任等職務上的便利,承諾為俱樂部和他人謀取利益,先後收受多家足球俱樂部和個人的人民幣和手錶、加油卡等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1489962元。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南勇作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南勇的辯護人及參與旁聽的人員均向記者證實,南勇在庭審中情緒比較穩定,精神狀態也不錯,對多數被起訴的事實和所出示的證據基本沒有異議。不過其辯護律師對一些犯罪事實的定性提出異議。

  公訴機關指控:2005年4月至2009年12月,被告人李冬生利用擔任國家體育總局足球運動管理中心技術部副主任、中國足協裁判委員會主任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合計人民幣79萬餘元。2005年2月至2008年3月,李冬生利用負責組織裁判人員培訓等職務便利,與他人以虛開發票的方式從承辦單位的代收款項中套取公款46300元,李冬生分得23300元。2007年2月至2009年4月,李冬生利用負責組織裁判人員培訓等職務便利,與他人以收取資料費等名義將收取的71500元予以私分,李冬生分得36900元。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李冬生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李冬生與他人合謀,採取騙取手段共同將公款非法據為己有,應當以貪污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同日,丹東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了高健、陳宏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案。瀋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了原上海中遠匯麗足球俱樂部球員申思、江津、李明、祁宏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案。

  本版稿件均據新華社 CFP供圖

熱詞:

  • 財物
  • 收受
  • 被告人
  • 足球俱樂部
  • 非國家工作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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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訴機關
  • 申思
  • 受賄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