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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使用“彭城”“伏羊”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28日 00:59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法制日報案件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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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訊記者丁國鋒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近日從2011年全省法院判決的1190件知識産權案件中,精選19件案件,寫入《江蘇法院知識産權案件年度報告(2011)》,其中詳細公佈了徐州市人民政府因使用“彭城”、“伏羊”推動特色經濟而被商標權人告上法庭的案件審理情況。

  據了解,原告羅廣金于2002年7月組織了首屆“彭城伏羊節”,2007年11月其申請註冊“彭城伏羊節”商標獲得國家商標總局批准。被告徐州市人民政府于2005年開始主辦“中國(徐州)伏羊節”,2006年開始使用“中國(徐州)彭祖伏羊節”名稱,之後一直延續使用至今。羅廣金認為徐州市人民政府使用“彭祖伏羊”文字侵犯了其註冊商標專用權,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徐州市人民政府停止侵權、賠禮道歉、賠償損失。

  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認為,“彭城”是徐州的別稱,具有地名的意義,雙方並無爭議。雙方分歧較大的“伏羊”二字,徐州地區自古就有“入伏第一天吃伏羊”的習俗,“伏羊”二字在徐州地區已逐步演變成地域性通用名稱。因此,“彭城伏羊”文字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九條的規定,羅廣金無權禁止他人在提供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相類似的服務中正當使用“彭城伏羊”文字。

  徐州市人民政府使用“彭祖伏羊”早于羅廣金獲得商標註冊之前,且自2006年起使用“大福羊”作為活動標誌,與羅廣金的註冊商標在視覺的顯著特徵方面具有明顯的差異。因此,徐州市人民政府不構成侵權。

  羅廣金對一審判決不服,提出上訴。江蘇省高院在肯定一審判決的基礎上,促使徐州市人民政府以獎勵的形式給予羅廣金經濟補償,促成該案和解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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