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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客乘坐機場擺渡車受傷損失該由誰賠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27日 09:4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武漢晚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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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乘客乘坐擺渡車受傷,損失該由誰賠?昨日,記者從黃陂區法院獲悉了一起罕見的人身損害賠償案。在該案中,由於傷者主張的是侵權糾紛而非運輸合同糾紛,法院結合案件實際情況,根據“不告不理”的原則,判決擺渡車運營公司及另一肇事方各賠一半。

  去年元旦,乘客吳某搭乘擺渡車前往停機坪準備搭乘東航的飛機。途中,擺渡車司機為了避讓南航的一輛違章車輛緊急剎車,導致吳某摔倒骨折。擺渡車所屬的湖北空港地面服務公司(簡稱空港公司)當即將其送往醫院救治,並支付了全部醫藥費及部分慰問金。經鑒定,吳某不構成傷殘,但需要後期治療、休息及護理。

  事後,吳某將空港公司、南航及事故所涉兩名司機一共4方告上法庭,要求賠償後期治療費、護理費等費用共計5萬餘元。

  法院審理認為,南航駕駛員違章倒車,擺渡車司機車速過快,雙方對乘客受傷應承擔同等責任。又因受傷乘客吳某主張侵權糾紛狀告空港公司等,而非主張運輸合同糾紛狀告東航,根據“不告不理”的原則,東航不承擔賠償責任。此外,空港公司雖然墊付了醫療費及慰問金,但該公司在訴訟中也沒有要求一併處理,該院也不予處理,但該公司可以另行主張權利。

  法院最終核定吳某的損失3萬多元人民幣,由空港公司和南航各賠一半,兩個司機均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不告不理原則】

  對未經起訴的事情,法院不予受理的訴訟原則。即刑事訴訟必須有公訴人或自訴人起訴,民事訴訟必須有原告人提出訴訟請求,法院才得受理;並在審理中受原告人提出的訴訟請求範圍的約束,不審理訴訟請求範圍以外的問題。(記者 高星 通訊員 汪德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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