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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夫妻為房屋款鬧上法庭 法院判雙方各得一半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26日 20:5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新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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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網紹興4月24日電(見習記者 趙小燕 通訊員 張娟娟)《婚姻法解釋三》實施後,夫妻雙方不離婚也可以分家了。近日,浙江新昌縣人民法院審結了自解釋三齣臺後首例分割夫妻共同財産案,判決一對古稀老人在不解除婚姻關係的情況下分割房屋轉讓款120萬元,原、被告各得60萬元。據悉,這也是浙江省內首起婚內財産分割案。

  72歲的丈夫把妻子告上法庭

  楊大爺和周阿婆今年都是72歲,兩人1991年登記結婚,結婚前都曾有過一段婚姻,並各自育有子女。

  1998年,楊大爺和周阿婆在杭州買了一套房子,去年6月,兩人將房子以120萬元賣給他人。周阿婆收到120萬元房款後就以自己的名義存進了銀行。

  拿到錢後,周阿婆就住在了女兒家,不但不再搭理楊大爺,而且不再接聽楊大爺的電話。楊大爺多次去找周阿婆,而周阿婆卻指使女婿毆打楊大爺。

  一個偶然的機會,楊大爺從別人那裏聽説不離婚也可以要求法院分割財産了。楊大爺考慮到自己的身體不好,經過醫院診斷患有高血壓等多種疾病,需要醫療費60多萬元。

  為了防止120萬元房款被周阿婆私自隱藏、轉移和揮霍,無奈之下,楊大爺依照婚姻法解釋(三)第四條第一款的規定把周阿婆告到了法院。

  楊大爺只要求分割共同財産,前提是不離婚。庭審中,楊大爺一再表示自己和周阿婆年紀也大了,希望周阿婆能回來和自己一起住,兩人一起走完最後的人生。

  周阿婆説120萬元現在還在她那裏,由她自己保管著。“我怕他亂花錢,120萬元一分也不能給他,如果他硬要分錢,寧願把錢捐給國家。”

  周阿婆還説賣掉的那套房子是自己一人出錢買的,楊大爺則表示房子是自己的父親留下的遺産和部分夫妻共同財産買的。

  法庭判決:夫妻雙方各得一半

  新昌縣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為,依照法律規定,除夫妻個人特有財産和夫妻另有約定外,夫妻雙方或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産,均歸夫妻共同共有。該案中該房屋係周阿婆和楊大爺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購置,應屬兩位老人夫妻共同財産。

  周阿婆將房款存入銀行,無正當理由阻礙了楊大爺對共有財産的管理和支配,使楊大爺對共有財産的權利無法行使,損害了原告的利益。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産的,另一方請求分割共同財産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該案周阿婆在收到房款後,獨自佔有,自始至終均表示此房款不允許楊大爺共有。後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周阿婆又將房款從銀行取出,轉移、隱匿意圖明顯,法官考慮到兩位老人婚前各自已生育子女,為維護子女的繼承利益,對楊大爺分割婚內財産的訴請予以支持,法院最終判決楊大爺和周阿婆對該房款各得二分之一。(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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