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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漏診致老嫗截除右臂?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26日 20:2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深圳特區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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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深圳特區報記者 吳濤

  認為醫院漏診骨腫瘤延誤治療時機,導致其被截除右臂,年過七旬的王老太一紙訴狀將深圳龍珠醫院告上法庭。法院一審判被告賠償王老太12萬餘元。雙方均不服一審判決。昨日,此案在市中級法院二審。

  七旬老太被截肢狀告醫院

  王老太訴稱:2007年,她因拉行李時扭傷右上臂,她自己用藥和休息一個月後,右臂再次出現疼痛。2007年12月7日,她到深圳龍珠醫院就醫,接診的外科主任醫生指示診斷為右肱骨中段骨折、骨質疏鬆症,並處以石膏固定。

  但王老太仍覺得疼痛難忍,而且整個手臂逐漸腫脹,於是在同月9、11日再次到該院就診。醫生告訴她這是石膏固定術後的“正常反應”,不需要額外治療。同月20日,王老太由於右臂腫脹過於嚴重,再次來到該院診治,但醫生仍未進行進一步治療或建議其轉院,只是將石膏外的紗布放鬆。

  直到2008年1月2日,她再次來到該院,醫生才建議她轉到市二醫院治療。次日,王老太被市二醫院診斷為骨腫瘤,由於延誤治療時機,被直接實施了右臂截除手術。

  後經過南天司法鑒定所司法鑒定,認為龍珠醫院在對王老太的診療過程中,發現右肱骨病理性骨折後,對其性質未加跟蹤,存在對右肱骨惡性腫瘤漏診的過錯,其傷殘程度為五級傷殘。

  一審判醫院賠償12萬

  一審時,龍珠醫院辨稱並沒延誤王老太的病情。南山法院審理後認為,根據司法鑒定,龍珠醫院在對王老太的診療過程中存在漏診的過錯。雖然龍珠醫院認為其診療行為和王老太截肢的損害後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卻沒有提供證據加以證實,應承擔舉證不能的後果。

  該院遂作出一審判決:龍珠醫院應對王老太的損害後果承擔60%的責任,賠償王老太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精神損害賠償金、殘疾生活補助費等共計12.76萬餘元。

  雙方均不服提起上訴

  一審後,王老太和龍珠醫院都不服,向市中院提起上訴。昨日,雙方當事人均由代理律師出庭。

  王老太一方認為,按現有醫學水平,四肢部位特別是上肢的骨腫瘤,醫院90%採取“換骨保留肢體”的治療方法。但由於龍珠醫院的錯誤治療延誤了最佳手術時機,導致她右上臂骨已經被腫瘤蠶食到無法固定新骨的程度,應該判龍珠醫院承擔70%的責任。

  龍珠醫院則請求法院對一審判決進行改判。醫院認為,該院並沒有延誤王老太的病情,沒有漏診行為,其診療和王老太最後截肢的損害後果沒有因果關係。該院認為,截肢是上肢骨腫瘤的常規治療方法,即使王老太在龍珠醫院就診時立刻被診斷出骨腫瘤,也必須採取截肢的診療方法。

  目前,此案仍在進一步審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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