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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二車主狀告廣東省物價局、交通廳:超年限收取路橋費你們合法嗎?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26日 07:3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華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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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華網廣州4月24日電(記者毛一竹)因不滿地方政府部門借還貸款名義,向車主收取車輛通行費,廣東珠海兩名車主孫農、周潤凡把廣東省物價局和廣東省交通廳告上法庭。該案23日在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兩名車主要求法院判決,撤銷珠海繼續試行車輛通行費年票制的行政行為。

  原告孫農、周潤凡訴稱,1992年至1993年10月,珠海市政府為大力發展城市交通建設,陸續修建了蓮溪大橋、南門大橋、西瀝大橋、106國道珠海段、中拱線港灣大道等11個路、橋、隧道項目,實際投資21億多元。當時由於政府財政困難,這11個路、橋、隧道項目貸款15億多元。為償還貸款,珠海市1994年開始向珠海市登記的車主以及進入珠海市的外地車輛車主收取路橋通行費。

  根據國務院2004年頒布的《收費公路管理條例》,全部由政府投資建設的公路(含橋梁和隧道),不得收取車輛通行費。地方政府貸款投資建設的公路(含橋梁和隧道),可以收取車輛通行費用於償還貸款。但收取車輛通行費要按價格法律規定進行收費價格聽證,報省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會同同級價格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審核後,報本級政府審查批准,最長不得超過15年,屆滿必須終止收費。

  原告在庭審中稱,2010年1月22日,孫農向珠海市路橋管理處發函,要求公開珠海市的路、橋、隧道項目收費。11個路、橋、隧道項目收費始於1994年,至2009年已經收費屆滿15年,尤其是南屏大橋項目,1986年建成投入使用,迄今為止已經收費超過26年了,現在卻仍在繼續收費,既不合理也不合法。

  另外,原告還指出,11個路、橋、隧道項目每年約收取路橋通行費(含年票、次票)約3億元,自1994年至2009年15年間月收費45億元,也早已超過當年的貸款15億多元,如果以還貸名義繼續每年收取路橋通行費,“是明顯的與民爭利”。

  原告認為,2011年12月31日作出的“粵價函(2011)1365號”《關於珠海市繼續試行車輛通行費年票制有關問題的復函》是沒有法律根據的,卻成為珠海市路橋管理處違法收取2012年度車輛通行費違法行為的行政依據,嚴重侵害了包括原告在內的珠海市的20萬車主的切身利益,要求法院判決撤銷這一具體行政行為。

  被告廣東省物價局、廣東省交通廳的訴訟代理人答辯稱,根據《收費公路管理條例》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政府還貸公路,可以實行統一管理、統一貸款、統一還款。2008年修訂通過的《廣東省公路條例》規定,經省政府批准,可在一定區域內實行車輛通行費年票制,廣東省政府批准珠海市2012年繼續試行車輛通行費年票制是于法有據。

  被告稱,年票是車輛通行費的一種具體收費方式,並非在車輛通行費之外增設的收費項目。並且,蓮溪大橋等11個收費項目已于2011年12月31日起停止收費,已不在珠海市2012年繼續試行車輛通行費年票制的範圍。庭審于當天下午5點多結束,案件尚在進一步審理當中,法院並未當庭宣判。

熱詞:

  • 車輛通行費
  • 1986年
  • 車主
  • 原告
  • 收費公路管理條例
  • 年票制
  • 1994年
  • 隧道
  • 被告
  • 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