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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煙草專賣局否決行政復議 陳發樹索要白藥添困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25日 23:4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華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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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發樹就雲南白藥股權糾紛的新一次出擊也有了結論。針對陳發樹申請的行政復議,國家煙草專賣局于4月19日以回函形式給予答覆稱,“經查,你的請求不屬於行政復議法規定的復議範圍。”該答覆實質上堵上了陳發樹的行政復議之路。

  陳發樹代理律師李慶昨日晚間向本報記者證實已收到國家煙草總局上述答覆,表示“還要針對回函研究一下,現在還都不好説。”

  2009年9月10日,雲南紅塔與陳發樹簽訂《股份轉讓協議》,將其持有的全部雲南白藥國有股約6581萬股(佔公司總股本12.32%)轉讓給陳發樹,每股轉讓價格約為33.54元,總價款為22.08億元左右。該協議自簽訂之日起生效,但須獲得有權國有資産監督管理機構的批准同意後方能實施。

  這筆6581萬股的雲南白藥股票經過2010年7月的10股轉增3股後,增加到約8555.8萬股,若以雲南白藥昨日收盤價49.51元/股計,市值逾42億元。

  陳發樹等待兩年多卻沒有獲得股權,於是將雲南紅塔告上法庭;今年4月16日,陳發樹訴雲南紅塔案在雲南高院開庭。而就在1月17日,煙草總公司正式做出了批復意見,稱“為確保國有資産保值增值,防止國有資産流失,不同意本次股份轉讓”。

  陳發樹代理律師李慶表示,是在3月15日那天雲南省高院組織交換證據時,才知道雲南紅塔上級雲南中煙早在2009年12月2日,已向煙草總公司上報了請求批復該股權轉讓的書面請示,而煙草總公司直到2002年1月17日才做出批復。

  根據陳發樹和雲南紅塔簽訂的《股份轉讓協議》第九章第二十六條“協議的變更和解除”條款,雙方約定“如本協議得不到相關有權國有資産監督管理機構的批准,甲方應及時通知乙方,並將乙方支付的全部款項不計利息退還給乙方,甲乙雙方互不承擔違約責任”。

  雲南紅塔表示,國家煙草專賣局即是本次交易的有權國有資産監督管理機構。而中國煙草總公司與國家煙草專賣局其實是“同一機構,兩塊牌子。”

  這對陳發樹爭取雲南白藥股權來説極為不利,或許只能拿回被佔用兩年多的22億元現金。

  記者查詢《行政復議法》,在“行政復議範圍”一欄中,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行政復議的範圍除包括“對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等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等之外,該法還註明“認為行政機關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也可申請行政復議。

  據此來看,國家煙草專賣局認為陳發樹“請求不屬於行政復議法規定的復議範圍”出發點,可能源於其視1月17日的審批是民事行為,而非行使公權。

  據李慶此前表述,這種行政身份與民事主體之間轉換,讓糾紛變得更複雜,李慶稱,這種“變形金剛”,還是要由法院來判斷到底是民事還是行政。如果最終確認煙草總公司的審批是民事行為,而非行使公權,將會在此案中申請把煙草總公司追加為被告。(夏子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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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0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