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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泊保護應避免公地悲劇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25日 21:0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湖北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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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日報訊 記者李保林

  當一種稀缺資源許多人有權使用、卻無人有權阻止他人使用時,這種資源就會被過度利用。這就是美國學者加利特 哈丁提出的“公地悲劇”觀點。如草場過度放牧、海洋過度捕撈等。湖泊保護,正面臨著“公地悲劇”的尷尬

  “治污趕不上排污,執法管不住違法。”19日,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劉友凡在武漢市就湖北省湖泊保護條例草案進行立法調研時,直陳湖泊保護面臨的窘境。武漢市有關部門負責人、湖泊保護志願者為立法護湖紛紛提出建議。

  避免湖泊的公地悲劇

  由於水務、環保、農業、林業等多個部門的管理職能都與湖泊有關,各相關部門之間必然存在著權力競爭。由於執法責任追究力度進一步加大,對一些只有責任,沒有利益的問題,相關部門又存在著互相推諉的情形。

  武漢市政府法制辦主任倪子林:湖泊保護條例若不能很好地解決這一問題,就可能導致因公共權力競爭而産生湖泊的“公地悲劇”。要進一步明確和細化各部門在湖泊保護中的職責是什麼:環保部門要依法查處將污水排入湖泊的行為,城管部門要依法查處違法建設和隨意傾倒垃圾渣土的行為……

  不能讓湖泊成為小區後花園

  近年來,親水、親湖成為房地産開發的重要賣點。開發商在濱湖開發中,大量環湖建設,使原來公共的湖泊景觀資源淪為少數群體的獨享資源,嚴重影響了城市濱水景觀。

  武漢市國土資源和規劃局副局長吳之淩:要對濱湖地區規劃提出明確要求,科學控制湖泊周邊建築物、構築物的高度、體量、密度和間距等規劃設計條件。湖泊外圍控制範圍內土地的開發利用,要與湖泊的社會公共使用功能相協調,預留公共進出通道和視線通廊。不能讓湖泊成為某個小區的後花園。

  佔用湖泊水域要補償

  “武漢市沙湖公園建設需要臨時佔用湖面約45畝,施工完成後將立即恢復。此外還因建設需要佔用90畝湖面,將挖出同等面積水面補齊。”日前,媒體在報道沙湖遭填埋時,武漢市有關部門如是回應。

  按照2002年頒佈施行的《武漢市湖泊保護條例》的規定,涉湖工程完工後施工方應當及時清除因施工産生的湖泊淤積和臨時佔湖土方等。但在執行中,由於對建設單位沒有預先防控手段,這項制度難以落實。

  武漢市水務局局長左紹斌:湖北省湖泊保護條例要明確規定,建立建設項目佔用水域補償制度,對涉湖項目,在開工前按照一定標準和程序徵收佔用湖泊水域補償費。項目完工後,若建設單位沒有自行清除施工淤積,則用此費用還湖。

  恢復湖泊野性之美

  現今保護湖泊、防止被填佔的一個常用措施便是修建環湖路,以路護湖。再沿湖修建休閒場所、公共綠地、環湖公園等。

  綠色江城環境文化發展中心項目主任、護湖志願者柯志強:這種做法值得商榷。應該恢復湖泊的野性之美、原生態之美。在湖泊周邊建園林工程、人工濕地,在湖心建人工島的做法,本身就破壞了湖泊原有的沼澤地,干擾了原有的生態系統。湖泊本來就應該是岸邊有泥土、湖邊有野草、湖中有水鳥,不能為了方便欣賞湖泊美景,犧牲了湖泊的原生態之美。

熱詞:

  • 公地悲劇
  • 沙湖公園
  • 湖泊景觀
  • 人工濕地
  • 武漢市湖泊保護條例
  • 湖面
  • 野性之美
  • 建設單位
  • 原生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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