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跳河救人算不算見義勇為?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25日 09:2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天津網-數字報刊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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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兩年前,51歲的鄭州鐵路局洛陽工務段職工岳躍榮兩度跳進河裏,救出兩名女孩,為此他落下了腿病。兩年了,岳躍榮花了2萬多元醫藥費,但還是沒盼來相關部門的認可——一張見義勇為行為確認證書。河南省見義勇為基金會稱,省裏關於見義勇為的規定只針對維護社會治安的人員,只有符合該規定才構成見義勇為。“下月開始關於見義勇為的立法調研,新法規有望在今年年底或明年年初出臺。”

  ——《河南商報》

  -這太讓救人英雄寒心了。

  -難道這是要鼓勵見死不救嗎?

  -見義勇為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評價在人們的心裏,你就是大家心目中的英雄。

  -英雄也得活著呀,高額的醫藥費就是很現實的問題。

  -這規定明顯是有問題,其實維護社會治安和搶險救災,都是見義勇為,這沒有任何問題。

  -關鍵是這並不是全國性規定,而且國家沒有硬性要求各地一致,可自行制定法規來認定。

  -對,問題就出在這裡。

  -法律怎麼規定的,我覺得就應該照章執行,河南省見義勇為基金會的做法沒錯。

  -河南省的認定辦法已滯後,認定範圍太小,應該把救助行為、幫助他人免受意外傷亡的行為,都納入見義勇為的認定範圍。

  -可對於救人英雄來講,這規定太殘忍了,太沒人情味了,有關部門應該想辦法救濟一下。

  -教條主義真可怕。

  -規定是人定的,即使以前這樣定,現在不能修改嗎?不能讓教條主義束縛住。

  -人家已經開始立法調研了,新法會很快出臺。

  -真正做事的人得不到回報,以後誰會見義勇為?

  -是啊,不是説當事人太功利,實在是有困難。

  -況且法律規定是死的,人是活的。不能讓一紙公文否定一個人的功勞。

  -相關部門對於一個因捨己救人落下病根的人,也應該主動救濟。

  -生命無價,違背立獎的精神!

  -立法需要一個過程,新法出臺前只能照現行法律辦事,這是沒有任何問題的。

  -我相信,做好事尤其是人命關天的情境下,很多人救人是出於本能,更多是事後才想到去領獎。

  -所以,救人的就應該重獎,政府有這個引導責任。

  (整理陳慶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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