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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動車被盜 車主狀告物業失職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25日 08:5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南昌新聞網-南昌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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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訊(陳一萍 殷奮進 記者 葛靜)電動車停在小區內,並向小區物業公司交納了停車費,在車子被盜後,物業公司要不要承擔責任?近日,青雲譜法院城南法庭審結了這樣一起案件,一審判決物業公司賠償車主500元。

  去年4月28日,鄧某將電動車停放在寫字樓下小區停車區內,向物管人員交納停車費1元。當日10時30分,鄧某發現電動車不翼而飛,急忙撥打110報警。接警後,徐坊派出所到現場查看,因現場未裝監控錄像,民警一直偵查未果。鄧某認為電動車被盜,物業公司存在嚴重失職,遂要求物業公司賠償。物業公司則認為,他們只是提供非機動車停放場地,不存在保管責任,故拒絕賠償。鄧某在多次交涉未果後,一紙訴狀將物業公司告上法庭,要求物業公司賠償損失2680元。

  一審法院認為,鄧某將電動車存放在小區廣場內並交納1元停車費,與物業公司形成的應屬場地租賃合同,因此,物業公司負有提供安保服務的職責。法院最終結合折舊因素,判決被告物業公司賠償原告鄧某電動車損失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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