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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脅迫簽訂協議無效賠償訴訟請求被駁回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25日 05:4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清遠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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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遠日報訊(記者卓小疇通訊員羅文勇蔣茂傑)近日,法院審結一起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件,業主阿興因脅迫行為,其要求施工方賠償55萬元損失的訴訟請求被駁回。

  緣起:基礎不牢驚現樓歪歪

  2010年7月至8月間,業主阿興將位於市區某住宅樓的打樁工程交給阿國施工,雙方口頭約定工程總價款為4萬元,由阿國提供打樁設備,並自帶班組負責打樁,但所需材料由阿興購買。打樁工程完工後未經驗收,阿興繼續組織其他施工人員施工建房,並於2010年8月13日向阿國付清了剩餘的全部工程款。2011年1月,當住宅樓建至七層半並即將竣工時,房屋發生傾斜。2011年1月21日,有關部門對該房屋作出《房屋安全性鑒定報告》,認為住宅樓地基基礎出現明顯的不均勻沉降;傾斜位移量遠超規範規定的允許偏差範圍。房屋傾斜嚴重,隨時有倒塌可能,建議儘快將房屋拆除,以免危及公共安全。

  賠償:原因未明突現賠償協議

  2011年1月1日早上,阿興發現樓房傾斜後,當即通知阿國到施工現場查看,並就樓房傾斜後的相關事宜進行協商。期間,阿興要求阿國賠償損失,但由於傾斜原因、損失大小、責任主體、賠償數額等因素,雙方未能達成一致。直至2011年1月10日下午,阿國向阿興出具一份《處理協議》,內容為:因本人在2010年8月承接阿興住宅樓的基礎工程房屋建設到七層半時傾斜要拆除,造成經濟損失。經協商,本人同意支付伍拾伍萬元,本款于二O一O年春節前付參拾萬元整,餘下貳拾伍萬元在二O一一年年底付清。阿國的落款日期為二O一O年元月十日,阿興的落款日期為2011年1月9日,見證人何某、譚某的落款日期為2011年1月10日。

  當日20時30分,阿國以被阿興脅迫出具《處理協議》為由,向清城區光明派出所報案。對此,阿興卻認為《處理協議》是阿國真實意思表示,要求阿國依約定賠償。判決:明事理法院解紛爭

  清城區法院經審理認為,2011年1月10日下午,阿國在向阿興出具《處理協議》後,在當晚即向派出所報案。雖然阿興否認在協商過程中有毆打、脅迫阿國的行為,但從阿國立即以自己受脅迫為由向公安機關報案這一行為的連續性分析,加上阿國在派出所陳述所受的傷害與之後醫院出具的《疾病診斷證明書》診斷的傷情基本相符,應推定阿國在出具《處理協議》時遭受了毆打、脅迫。該協議是阿國在受脅迫的情況下作出的民事行為,應屬無效。此外,法院還結合《處理協議》的內容違背常理、地基基礎下沉原因未明、責任主體未確定和房屋是違章建築等,依法駁回阿興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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