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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員稱韓方曾闖中國海域抓人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24日 23:2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西海都市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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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刺死韓國海警的程大偉被韓法庭判處30年監禁,程大偉船上的8名中國船員以及劉連成被判18個月到5年的監禁。中國外交部回應,不接受韓方單方面適用“專屬經濟區法”對中國漁民作出判決。

  21日,得知10名中國船員在韓獲刑後,漁船“魯文漁”號(船長程大偉)船上的其中5名船員和“遼葫漁”號船長劉連成的家屬來到北京,希望獲得外交部的援助,讓被扣船員早日回家。其中,劉連成的父親劉春海(音),出事當天作為船員,就在“遼葫漁”號船上。他被韓國警方扣押4天后,又被釋放。

  劉春海回憶,去年12月12日,“遼葫漁”號和“魯文漁”號出海曾一起捕魚,但事發時劉春海“沒有看到‘魯文漁’上發生了什麼”。

  韓方指控劉連成“利用木船撞擊海警正在登船的‘魯文漁’號,妨礙執行公務”。對此,劉春海特別回憶稱,作為木船“遼葫漁”號並未故意撞擊。“我們的木船又輕又小,‘魯文漁’號是鐵船,故意撞,有可能側翻,另一方面也有碎裂的危險,所以不是專門撞的,而是正常行駛中的剮蹭。”

  劉春海説,隨後,“遼葫漁”駛出三四海裏,“緯導”顯示已進入中國海域。但被趕來的警艇登船,“七八個韓國警察上來,有警察按住我兒子,我在阻止時被警察打暈。”隨後,“遼葫漁”被要求駛往韓國海域,但在中途又被放走,“要我們離開,回到中國海域”。但在駛離30分鐘後,劉連成的“遼葫漁”號再次被海警攔下。“又要求我們往韓國方向開。”這一次,“遼葫漁”號上,船長、船員共10人被韓國警方關押。

  對於此次中國船長、船員在韓被判刑事件,中山大學法學院一法學專家接受記者採訪時稱,根據韓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認定事實,應當根據證據。證據要依法官的自由判斷。而檢方認定,由於案發地點處於仁川附近專屬經濟水域,根據專屬經濟區法程大偉等人的行為屬於非法捕撈,所以韓方有權進行司法程序。但事實上,事發海域中韓並沒有劃分疆界,而是依照《中韓漁業協定》規則進行操作,雙方漁民迫於生計常有鑽空子的客觀現象發生,而韓國警方的過度執法也是造成事件發生的一個不可忽視的因素,所以此案不應該適用韓國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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