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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費超過一萬,交強險賠不賠?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24日 21:4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北方網-法制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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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記者鄧紅陽本報通訊員馮瑩麗王新

  遇車禍受傷,住院花費近13000元,可交強險對醫療費最高賠1萬元,其餘的費用保險公司該不該賠?近日,河南省鄭州市中原區人民法院在一審判決中,突破了關於交強險賠償限額的規定,判令賠償。

  2011年9月,徐某駕車發生交通事故,吳女士在此起事故中受傷。交警部門認定,徐某負事故全部責任,吳女士無責。事故發生後,吳女士被醫院診斷為外傷後腦震蕩綜合症及軟組織損傷。在賠償上,因分歧過大,吳女士將徐某及車輛所投交強險的中國人民財産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鄭州市分公司訴至法院,要求賠償醫療等費用共計4萬餘元。

  庭審中,保險公司對醫療費超過1萬元的部分是否承擔責任的問題,成為爭議焦點。

  近日,中原區法院一審判令車主所購買交強險的保險公司賠償吳女士醫療費12480.43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800元、誤工費7376.88元等各項損失共計24399.31元。該判決突破了交強險設置的醫療費用賠償限額l萬元的標準。

  -以案釋法醫療費年年漲賠償限額應變

  宣判後,主審法官牛乃洪解釋説,交強險屬法定險種,設定這一保險的目的是為交通事故受害人提供救濟和賠償保障,具有一定的公益性質。起初設置的1萬元醫療費限額是可以滿足大多數受害人治療傷情需要的,但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1萬元的醫療費限額很難滿足受害人的需要,據不完全統計,鄭州市區目前審理的機動車交通事故案件中,40%的受害人醫療費會超過1萬元。因此,從交強險的設定目的及滿足受害人治療傷情需要的實際出發,適時突破交強險賠償限額很有必要。

  中原區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長李繼昌表示,2006年國務院通過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其中規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由保監會會同國務院公安部門、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國務院農業主管部門規定。就在該條例實施前夕,中國保監會公佈交強險責任限額標準,醫療費用賠償限額8000元。2008年,中國保監會再次公佈新標準,其中將醫療費用賠償限額提高為1萬元。

  “由此可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分項限額應是由保監會會同國務院公安部門、衛生主管部門、農業主管部門規定。而現在是只由保監會一家發佈標準,也不具有部門規章性質,違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的立法精神。”李繼昌認為,從交強險的性質來看,交強險具有公益性,從保護受害人的角度而言,醫療費限額1萬元過低,離諸多案件的實際需要尚有不小的差距。

  河南財經政法大學教授張建成認為,對於交通事故的受害人,致死致殘的比例相對較低,故死亡傷殘賠償金並非是必須賠償的款項,而醫療費卻是所有受害人所必須支出的費用,對於必須支出的費用,應該以可以保障多數受害人的救治為標準,因此,為更好地治療受害人,從保障受害人的人身權益出發,也不應對強制險予以分項,或者至少是提高醫療費的限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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