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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沙學校、幼兒園百米內不得設煙花爆竹零售點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24日 08:2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紅網社區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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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紅網長沙4月22日訊(瀟湘晨報滾動新聞記者 趙晶)今日(4月22日),從長沙市政府獲悉,《長沙市煙花爆竹經營流通市場安全管理規定》將於2012年5月15日起施行。

  按照該《規定》,禁止流動銷售煙花爆竹。長沙市的煙花爆竹零售經營點要按照“嚴格控制,合理佈局”的原則設立。城區每個社區原則上不超過1個,農村每個村原則上不超過2個。鼓勵批發經營企業在本行政區域內與煙花爆竹零售經營點採用連鎖經營模式,實行統一配送。

  同時,煙花零售經營點周邊50米範圍內沒有其他煙花爆竹零售點,並與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人員聚集場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産、儲存設施保持不少於100米的安全距離。

  在運輸方面,《規定》要求,從事煙花爆竹運輸的企業必須具有相關危險物品的運輸經營資質,運輸車輛必須經專業檢測合格,並按照《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要求安裝GPS衛星定位系統或行駛記錄儀,專用車輛必須符合國家《道路運輸危險貨物車輛標誌》要求,懸挂安全警示標誌。

  禁止零擔運輸煙花爆竹,禁止攜帶煙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禁止郵寄煙花爆竹,禁止在托運的行李、包裹和郵件中夾帶煙花爆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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