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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菲兔”在滬維權 荷蘭公司獲賠35萬元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23日 23:1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人民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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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公中開開庭對5起涉及知識産權保護的案件進行了宣判:其中包括侵犯動畫作品“米菲兔”商標權的糾紛及侵害動畫片《鎧甲勇士》衍生玩具産品外觀設計專利權糾紛等案件。法院均判令侵權人停止侵權、賠償損失。

  1955年,荷蘭著名漫畫作家迪克?布魯納的筆下誕生了一隻有著圓臉、筆直長耳朵、黑點小眼睛、大叉嘴的可愛小兔子。這只名叫“米菲”的小精靈,很快就博得了全世界小朋友的喜愛。以描寫“米菲兔”日常生活中喜怒哀樂等故事來引導兒童接受相關知識的系列圖書、音像等啟蒙教育作品被翻譯成數十種語言,廣泛傳播於世界各地。

  作為一家荷蘭跨國企業,梅西斯公司數十年來一直負責迪克?布魯納作品的管理和商業開發,擁有“米菲兔”的版權和其他相關知識産權。1996年起,米菲兔的相關圖書、音像製品陸續進入中國地區。經過梅西斯公司和相關授權商的長期努力,米菲、miffy 以及“米菲兔”的相關形象已經成為一個知名商業品牌。

  前段時間,梅西斯公司及其授權商發現,在北京、上海、廣東、浙江等地市場和淘寶網上出現了所謂“minify”童鞋。這些鞋子的鞋身、包裝、合格證、保養説明和標價牌上所用的“miniFY”、“minify”、“MINIFY”標記以及兔子圖案和梅西斯公司的“米菲兔”相關商標非常像。眼看著賣“miniFY”童鞋的店都開到了賣“米菲兔”童鞋的店附近,梅西斯公司把相關製造商南安米菲公司、總經銷商米菲體育公司、開店的捷爽公司及其法人一併告上了法庭。除了要求停止侵權、登報聲明以消除影響外,梅西斯公司還提出了高額賠償請求。

  上海二中院審理後認為,梅西斯公司是“MIFFY”註冊商標專用權人,該公司所享有的商標權利依法受中國法律保護。米菲體育公司、南安米菲公司共同生産、銷售了侵權産品,侵犯了梅西斯公司的商標權,應停止侵權、消除影響、賠償損失。捷爽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在共同銷售侵權産品之外,還張貼了含有與“MIFFY”近似商標的廣告招貼畫,在必須停止侵權的同時,由於他們不能證明共同銷售的侵權商品是合法取得並説明提供者,故不能免予賠償責任。

  綜上,法院判決米菲體育公司、南安米菲公司、捷爽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停止對梅西斯公司商標專用權的侵害,米菲體育公司、南安米菲公司登報聲明,消除影響並連帶賠償梅西斯公司包括合理費用在內的經濟損失人民幣20萬元,捷爽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對賠償款中的4000元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與此同時,法院認定侵權童鞋商品所使用的裝潢與梅西斯公司知名商品的裝潢構成近似,米菲體育公司、南安米菲公司存在不正當競爭行為,應停止侵權、變更企業名稱,連帶賠償梅西斯公司包括合理費用在內的經濟損失人民幣15萬元並刊登聲明,消除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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