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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析法官的考評制度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22日 22:1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東北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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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2005年發佈的《人民法院第二個五年改革綱要》第42條規定:“改革法官考評制度和人民法院其他工作人員考核制度,發揮法官考評委員會的作用。根據法官職業特點和不同審判業務崗位的具體要求,科學設計考評項目,完善考評方法,統一法官績效考評的標準和程序,並對法官考評結果進行合理利用。建立人民法院其他工作的評價機制。”對法官考評制度進行改革和完善,建立科學的法官考評制度,對於促進法官積極正確履行職責,充分發揮人民法院的職能作用無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現在的考評制度只將任務指標量化到各個庭、室,並未量化到法官個人,使每一個法官沒有一個具體的考評標準,實踐中又出現了“小集體大鍋飯”的情況,在各個庭、室內部有失公允。而且考核的內容也不科學,有違審判規律。在法院內部的年度目標考核中,將結案率、調解率、執結率、二審發回率改判率等作為考核內容,違背了審判工作的客觀規律。因民商事審判案件難易程度不一,調解率與平均審理天數等參數之間的差異較大,用同一標準衡定,同樣顯失公平。由於法院工作的特殊性,法官和工作人員出差、學習、辦案機會較多,時間不確定,考評常面臨不確定因素。實行“年終算總賬”,對平時的工作情況,特別是出現的偏差不能及時糾正,一些疏漏無法得以彌補。

  法官是審判工作中最具有決定性的因素,設立考評制度時要注重人在結果産生之前所付出的努力程度,全面分析各項工作的難易程度和人力投入的多少,不能簡單地把結果作為衡量的標準,從而促進審判資源的優化配置。建立科學合理、可操作性強的法官業績考核評價機制,是規範法官職業化管理的客觀需要,也是更好地發揮人民法院審判職能的客觀需要。《法官法》第23條規定“對法官評價內容包括審判工作實績、思想品德、審判業務、法學水平、工作態度和審判作風,重點評價工作實績”,法官的主要職責是定紛止爭、衡平矛盾,工作業績就是法官在審判實踐中業務水平、敬業精神的體現,同時也能折射出他的品德修養。由於現有考評模式部分指標中受客觀條件制約,法官業務量、業務範圍不均衡,單純以偶然的量化因素考評,是很片面的。因此,應將審判質量作為重要的考評項目,堅持“能調則調,當判則判,調判結合,案結事了”的原則,根據民商事審判庭與基層法庭各自的特點,制定不同的法官業績評價標準,對法官的考評應把穩定和靈活相統一。

  法官考評制度是人民法院內部管理和監督的一項重要制度,對法官考評制度進行改革和完善,建立科學的法官考評制度,將最大限度地激勵法官創造性地努力工作,始終以高昂的士氣、忘我的精神來發揮自我的最大潛能。激發法官工作積極性,自覺提高自身素質,使優秀人才得到鍛鍊並脫穎而出,推動各項工作開展,提高法官隊伍的整體素質,充分發揮人民法院的職能作用。

熱詞:

  • 考評制度
  • 考評方法
  • 法官職業化
  • 法官隊伍
  • 定紛止爭
  • 審判業務
  • 法官法
  • 人民法院第二個五年改革綱要
  • 改革和完善
  • 審判質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