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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證駕駛撞傷人 包庇他人同獲刑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22日 22:09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平安龍江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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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平安龍江網訊 近日,安達市法院判處被告人陶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緩刑五年;被告人聶某犯包庇罪,免予刑事處罰。

  2010年2月15日下午午9時許,聶某擅自將自己所駕駛的華新客車交由無駕駛資格的同學陶某駕駛。當陶某駕車由東向西行駛至安慶路口時,與向西轉彎駕駛兩輪摩托車的楊某相撞,造成楊某重傷。陶某與聶某急忙聯絡出租車將楊某送往安達市人民醫院搶救。當日晚,陶某見被害人楊某傷勢嚴重便從醫院溜走。後楊某因醫治無效死亡,法醫鑒定結論係顱腦損傷死亡。經安達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被告人陶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事故發生後,聶某為幫助被告人陶某逃避公安機關偵查,到客車上與車上的乘客説:“如果有人問是誰開的車,就説是我開的車,我有駕駛證。”隨後,聶某投案頂替陶某承擔了此次交通肇事的責任。之後,交警大隊在調查此案的過程中,乘客張某、李某、王某三人(公安機關已做處罰)均按聶某的説法出具了偽證。3月22日,陶某主動投案自首並如實交代了交通肇事犯罪的經過。

  法院認為,被告人陶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致人死亡的行為已構成了交通肇事罪。肇事後,陶某能與他人將被害人送往醫院搶救並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且能如實交待犯罪,認罪態度較好,能積極賠償給被害人所造成的經濟損失,可以對陶某予以從輕處罰。被告人聶某明知他人犯罪,而故意做假證明予以包庇的行為已構成了包庇罪,但因其認罪態度較好,具有認罪和悔罪表現,其行為屬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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