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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有關稅前扣除政策明確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22日 20:13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經濟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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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北京4月19日訊記者王璐報道:財政部日前發佈《關於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有關準備金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通知明確,符合條件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按照不超過當年年末擔保責任餘額1%的比例計提的擔保賠償準備,允許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同時將上年度計提的擔保賠償準備餘額轉為當期收入。同時,符合條件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按照不超過當年擔保費收入50%的比例計提的未到期責任準備,允許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同時將上年度計提的未到期責任準備餘額轉為當期收入。

  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實際發生的代償損失,符合稅收法律法規關於資産損失稅前扣除政策規定的,應衝減已在稅前扣除的擔保賠償準備,不足衝減部分據實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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