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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為殘障兒子“改”遺囑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22日 15:3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北京晨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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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父立遺囑只有繼母的份




  晨報訊(首席記者 王彬)老頭去世前,立下遺囑將遺産都給後老伴,沒有分給精神殘障的親生兒子,當後老伴要求繼承財産時,海淀法院後山法庭依法將部分遺産判決給精神殘障的兒子,以保障其基本生活。


  王老太訴稱,她與老董于1987年結婚,二人都是再婚。董某係老董與其前妻所生。老董2011年6月去世,去世前在2009年12月書寫遺囑,要將自己全部財産留給王老太,但這份遺囑一直沒有得到董某認可。為了使遺囑生效,王老太將董某起訴至法院。


  被告董某及法定代理人袁某認可遺囑上是老董本人的簽字,董某是重度精神殘疾,現依靠低保生活,老董應當在遺囑中為董某保留一定份額遺産來保障今後生活。


  法院經審理認為,繼承開始後,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辦理。根據老董遺囑,其遺留電器等財産理應歸王老太繼承,但因老董之子董某在該遺囑生效時既無勞動能力亦無生活來源,而該遺囑並未為董某保留必要的遺産份額,因此法院在依據該遺囑處理老董的遺産時,需為董某保留必要的遺産份額。最後判決大部分遺産歸王老太所有,且判給董某部分遺産以保障其基本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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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09年
  • 後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