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換個馬甲旅客成了“投資者”(圖)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22日 04:0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山西新聞網-山西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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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財政部發佈 《民航發展基金徵收使用管理暫行辦法》,原民航機場管理建設費和民航基礎設施建設基金的有關規定同時廢止。此舉引發網民一連串的質疑與追問。

  由費到基金只為“改名換姓”?

  《民航發展基金徵收使用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的民航發展基金繳納標準為:乘坐國內航班的旅客每人次50元,乘坐國際和地區航班出境的旅客每人次90元。這與原民航機場管理建設費和民航基礎設施建設基金的繳納標準一致。辦法激起公眾質疑:“旅客是航空出行的消費者,怎麼變成民航‘投資者”?”

  據悉,機場管理建設費已徵收20年之久,粗略計算總額已逾千億元,經過數次調整,已被納入國家收費體系。以2011年為例,全國航空客運量達到2.9億人次,以每人次50元標準計算,2011年收取的機場建設費共計145億元之多。

  徵收基金有無合理性

  中國航空法律服務中心專家張起淮認為,世界各國基本上都有相關機場建設費用的徵收規定,例如美國、英國、日本、巴西、加拿大等國家就向乘客徵收進港、離港費(稅)。在中國航空基礎建設仍不發達的今日,民航發展基金作為一項財政非稅收入,在現階段具有一定合理性。不過,民航業的發展畢竟不能依靠旅客支付的基金,最終仍然需依靠民航自身市場競爭能力的提升。

  如何給基金“公益性”制度保障

  民航發展基金要用在“刀刃”上,必須使其使用公開、透明,接受公眾的監督。一位專家認為,此前,有些機場收取的機場建設費由管理部門直接返還,甚至作為上市公司的收入。

  民航發展基金一定不能像以前一樣,那其實就是公益事業的“私有化”,是對旅客利益的損害。總結機場管理建設費徵收的經驗,發展基金管理辦法需要在基金的使用方面進一步細化,比如相應的補貼在使用時應有細則和規範。同時,在有關費用的審計、監管方面,應建立專項資金通道,由國家審計部門對該收費進行專項審計和監管等。(據新華社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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