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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規批准開發湖泊項目應受處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22日 01:3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漢網-長江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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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訊(記者胡孫華)昨日,省人大常委會就湖泊保護立法在我市調研。我市提出在立法中應細化政府及其部門工作人員瀆職的行為,並加大對侵害湖泊處罰力度等建議。

  在《湖北省湖泊保護條例(草案)》中,第29條提出:政府及其部門的工作人員在湖泊保護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此,我市認為應進一步細化,如:違反湖泊保護規劃,批准開發、利用湖泊項目的;對填佔、侵害湖泊的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違反規定程序和條件實施行政許可的,不履行監督職責的等。同時,還建議立法中加大處罰力度,增加違法成本。

  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劉友凡,市領導賈耀斌、盧國祥、張河潔參加調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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