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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批足球案受審人員刑期被指與涉案金額挂鉤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20日 22:5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京華時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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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訊(記者孫永軍)針對案件,著名律師方正宇昨天分析認為,根據首批涉案人員判決情況看,謝亞龍、南勇與楊一民、張建強等罪名相同的情況下,最終涉案金額將決定刑期。

  方正宇此前全程跟蹤了反賭掃黑案件首批案犯的庭審及一審宣判。他説:“從第一批受審人員宣判情況中能看出一個規律,即在同一罪名下,受賄金額的多少與刑期形成比較密切的正比關係,意味著受賄金額將決定他們的刑期。比如張建強和楊一民是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對應的是南勇和謝亞龍等足協官員,屆時法庭認定南勇、謝亞龍涉案金額的多少,是二人最終被判多少年的重要參考因素。”

  從首批案犯一審判決刑期均較輕的情況看,方正宇認為:“第一批庭審結果已經出來,兩次庭審應該有相當的延續性,可能會考慮相對公平,此次庭審也會參照此前的判決,從輕判決可能性較大。”

  方正宇認為,第二批足球案受審人員若有自首情節及主動退贓將會被酌情輕判,主要源於“周偉新自首,張建強主動退贓200多萬元,在判決時刑期減輕都有體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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