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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對日電解電容器紙反傾銷措施進行期終復審調查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20日 16:3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新社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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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社北京4月18日電 (記者 石岩)中國商務部18日發佈公告,決定自即日起對原産于日本的進口電解電容器紙所適用的反傾銷措施進行期終復審調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規定,經復審調查確定終止徵收反傾銷稅有可能導致傾銷和損害的繼續或者再度發生的,反傾銷稅的徵收期限可以適當延長。

  商務部于2007年4月17日發佈公告,決定對原産于日本的進口電解電容器紙徵收反傾銷稅,實施期限為自2007年4月18日起5年。

  今年2月10日,中國電解電容器紙産業申請期終復審調查。申請人主張,如果終止反傾銷措施,原産于日本的進口電解電容器紙對中國的傾銷行為可能繼續發生,對中國國內産業造成的損害可能再度發生,請求商務部裁定維持對原産于日本的進口電解電容器紙實施的反傾銷措施。

  商務部審查後認為該申請符合條件,決定立案調查。

  根據商務部建議,中國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決定,在反傾銷期終復審調查期間,對原産于日本的進口電解電容器紙繼續按照商務部2007年第30號公告公佈的徵稅範圍和反傾銷稅稅率徵收反傾銷稅。

  本次復審的傾銷調查期為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産業損害調查期為2007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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